关于遴选十堰首批社会工作人才培养对象的通知

2014-09-19 09:49   十堰日报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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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3331人才工程”的实施,根据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十堰市社会工作人才培养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十人才�2013�5号)文件精神,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决定开展十堰市首批社会工作人才培养对象选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深入推进“3331人才工程”的实施,根据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十堰市社会工作人才培养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十人才�2013�5号)文件精神,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决定开展十堰市首批社会工作人才培养对象选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及对象

凡在我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城乡社区、公益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从事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疾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工作的专门人员,均可参加推荐选拔。

首批选拔20名左右社会工作领军人才(和谐使者)、200名左右社会工作中层管理人才和1500名左右社会工作一线服务型人才,建立十堰市社会工作人才库,通过专业教育培训、推进社会工作职业化建设等措施,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为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提供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撑。

二、申报条件

1、第一层次:社会工作领军人才(和谐使者)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担任项目总监以上职务且满3年的,所带项目代表本领域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发展方向、体现本土特色、对同类项目具有示范带动作用或所带项目获得市级以上表彰或荣誉称号。

(2)在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从事社会工作相关教学或研究,获得副教授以上职称且满3年的,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在被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相关研究领域顶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以第一作者出版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较好社会效应的学术著作。

(3)取得社会工作相关专业硕士及博士学位或取得注册社工资格且从事社会工作管理、社会工作教育、社会工作服务满5年的。

(4)已入选省“百人计划”或其他省级人才专项计划的专家,目前从事社会工作管理、社会工作教育、社会工作服务的,可直接认定为社会工作领军人才(和谐使者)。

2、第二层次:社会工作中层管理人才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从事项目管理工作满3年的,所带项目成效突出。

(2)获得十堰市社会工作督导人才培训班结业证书且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或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担任社会工作专业督导满2年。

(3)在高等院校从事社会工作教学并具有2年以上实务经验。

(4)具有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并具有3年以上专业工作经验。

3、第三层次:社会工作一线服务型人才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持有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等级证书,目前正从事社会工作服务。

(2)具有社会工作、社会学、社区管理与服务、心理学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目前正从事社会工作服务。

(3)接受过社会工作培训且从事社会服务工作满5年的,目前正从事社会工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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