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亟须建立人民调解机制(3)

2014-07-02 09:22   中国社会报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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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组织的快速发展,其组织内部也难免会有“ 家长里短”。不久前,天津市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挂牌成立,开始探索建立化解企业、行业社会组织内外部矛盾的人民调解机制。社会组织人民调解机制缘何产生?有什么作用?将会有什么样的发展趋势?社会组织有效化解矛盾的方向在哪里?一系列问题亟须回答。

建立规范、科学的调解体制是方向

虽然各地社会组织的调解机制各有不同的特点,但是却有共同的方向,即建立较为规范的、科学的调解制度,形成有影响力的品牌。

天津市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天津市大调解工作框架下的组成部分,根据相关法律先后制定了《天津市社会组织人民调解(暂行)办法》、《天津市推进和创新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对天津市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发展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并建立健全“三层一面”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在市、区和街镇(乡)三级全部建立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在各行业协会、商会中全部建立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实现全市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工作体系全覆盖。

天津市社团局工作人员王明强认为天津市社会组织人民委员会作为全市调解社会组织纠纷的第三方机构,有统一的身份,建立了统一的流程,搭建了培养专业调解人才的平台,有利于将全社会较为专业的调解力量集结起来,为社会组织调解工作提供制度保证。

张宝甫说,天津市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立就是将社会组织人民调解机制规范化、科学化,从而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最近,宁波市知识产权协会在牵头负责中央财政支持的宁波市行业协会(商会)人民调解机制试点项目。用杨勇斌的话来说,该项目的重点便是探索行业协会(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的模板、推进标准化建设,制定统一的制度、统一的人才培养机制,将宁波市行业(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项目打造成品牌,形成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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