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亟须建立人民调解机制(2)

2014-07-02 09:22   中国社会报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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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组织的快速发展,其组织内部也难免会有“ 家长里短”。不久前,天津市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挂牌成立,开始探索建立化解企业、行业社会组织内外部矛盾的人民调解机制。社会组织人民调解机制缘何产生?有什么作用?将会有什么样的发展趋势?社会组织有效化解矛盾的方向在哪里?一系列问题亟须回答。

行业协会商会的矛盾成为重点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各地社会组织的人民调解机制主要是在行业协会商会中建立,而在民非类和基金会类社会组织建立的较少。

“就目前看来,我们社会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合作较为愉快,没有什么矛盾,对这方面还没有什么需求。”成都市锦江区爱有戏社区文化发展中心工作人员刘飞说。

北京市惠泽人公益发展中心创始人翟雁表达了相同的看法。她认为,现阶段,我国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类社会组织还处于培育发展期,在数量上还不是很多,还未形成很强的竞争关系,并且,公益类社会组织更多地愿意抱团发展,纠纷相对较少,对调解机制没有强烈的需求。

“在实际工作中,还未接触过基金会类社会组织的纠纷调解。”天津市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基金部副主任石红芳证实了基金会类社会组织矛盾纠纷较少的结论,但是她补充道,随着基金会类社会组织的跨行跨界发展,人民调解机制必不可少,从长远考虑,基金类社会组织也应该建立人民调解机制。

张宝甫认为行业协会商会下属的会员单位和企业较多,并且涉及面较广泛,产生的经济利益纠纷也比较多。因此天津市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现实情况,将重点围绕行业协会商会铺开人民调解机制。

杨勇斌认为行业协会大多属于市场范畴,随着行业协会在经济发展资源整合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政府会给行业协会参与社会治理让渡出更多空间,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升行业协会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

宁波市目前只有宁波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所以该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业范围内所有的纠纷,主要涉及商贸纠纷、劳资纠纷、生产安全赔付、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矛盾纠纷。

在石红芳看来,社会组织调解机制应该包含政府与社会组织的矛盾调解、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调解、同行业协会(商会)会员单位之间、会员单位与外部的矛盾调解三个层次。

用张宝甫的话来说,社会组织矛盾调解的最大亮点是他们已经超出了该社会组织内部的范围,延伸至更大的社会领域,甚至是在为政府化解矛盾和压力,这是社会组织调解引起的连锁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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