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商会亟须建立人民调解机制
本报记者 张晶晶
随着社会组织的快速发展,其组织内部也难免会有“ 家长里短”。不久前,天津市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挂牌成立,开始探索建立化解企业、行业社会组织内外部矛盾的人民调解机制。社会组织人民调解机制缘何产生?有什么作用?将会有什么样的发展趋势?社会组织有效化解矛盾的方向在哪里?一系列问题亟须回答。
应势而生的社会组织人民调解机制
“您好,请问是吕会长吗?您能帮我一个忙吗?”去年春节,天津市四川商会副会长吕兴龙接到一个陌生的求助电话。
来自全国13 个省市从事不同工种作业的600 多名农民工没有拿到一分工钱,被困在某建筑工地。他们在工地上没吃没喝,生存困难。接到求助电话后,吕兴龙亲自赶赴建筑工地查清事实,并现场对纠纷进行调解,最终农民工拿到了共1700万元的薪水,激动得热泪盈眶。
如果没有调解会怎样?这个假设吕兴龙不敢想象。在调解之前,600 多名农民工已经签好名字和身份证号码,打算到相关部门上访。大规模的群体上访必给社会治安带来影响,更为后怕的是,一旦双方动起手来,将造成后果严重的群体性事件。这只是吕兴龙经手调解的案例之一。据他介绍从去年4 月到今年1 月,他经手调解的纠纷共11 起,涉及资金2亿元。
“ 由于我们商会主要从事建筑行业,会员单位比较多,还包括很多在津的四川籍农民工兄弟,群体不仅复杂而且有的较为弱势,所以在行业协会商会内部建立人民调解机制,有利于化解纠纷,维护商会的和谐发展。”
天津市社团局副局长张宝甫认为,以天津市四川商会为代表的社会组织先行先试,自发成立人民调解部门,是社会组织内在和谐发展的需要。这不是政府强迫,但却切切实实地解决了社会组织自身的问题,这是天津市社会组织人民委员会得以成立的主要原因。
“ 与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不同,社会组织人民调解机制更为方便、有效、成本低和人性化,不至于撕破脸,而是更有利于维护行业内部的和谐关系。”浙江省宁波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杨勇斌说。
相关数据显示,未来3-5 年内社会组织数量可能会增加到100 多万,当社会组织数量激增时必然会带来矛盾和纠纷。在张宝甫看来,不仅要看眼前,还要看长远,未雨绸缪,只有先建立社会组织内外和谐发展的机制,之后才能使其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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