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1】
新建小区须配建养老设施
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办副主任袁芳介绍,目前北京绝大多数老人选择居家养老。立法前期调研中发现,当前北京居家养老存在一些问题。其中,一些新建小区公共服务设施被挤占挪用,老旧小区老年活动设施空间小,社区及老年人的家庭无障碍设施不完善等问题突出。
针对这一问题,《条例(草案)》明确提出,各级政府应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和标准,分区分级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实施标准化配置。新建居住小区配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旧小区没有养老设施的,应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套建设。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出租用于商业活动的,应予以收回。
在《条例(草案)》规定的三条法律责任条款中,第十九条规定,如果政府投资或资助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被擅自变更用途或者出租,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退赔补贴资金和有关费用,并可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罚款。
【亮点2】
二级医院应开设老年病科
医疗是养老问题解决的关键。“看病难、看病贵”是影响居家老年人生活质量的重要因素。《条例(草案)》规定居家养老医疗服务所占内容篇幅较大,提出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推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社区和居民家庭的工作,逐步提高老年人基本医疗服务水平。
同时,《条例(草案)》详细规定了居家生活的老年人经常就医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提供的五项具体服务内容,包括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定期免费体检和流感疫苗接种服务,提供疾病预防、伤害预防、自救及自我保健等健康指导。
对老年人开展社区家庭医生式服务,对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进行全程跟踪,开展医疗康复、护理服务、双向转诊服务和签约式医疗卫生服务等。
规定有条件的二级及以上公立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
政府支持社会资本举办护理院、康复医院等机构,为居家生活的老人提供医疗、护理、康复和临终关怀等系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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