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部分内容
【政府职责】
养老建设经费纳入政府预算
草案第三条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该将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老龄事业规划,制定居家养老年度专项规划和计划,将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养老设施】
老人可就近在企事业单位就餐
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放所属场所,为就近社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体育等便利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利用辖区内闲置的企业厂房、校舍、商业设施、农家院等场所和设施,采取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统筹资源,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提供场所。
【长期护理】
医保承担部分长期医护费用
为解决老年人的长期护理困难和问题,《条例(草案)》从四个方面做出规定。
逐步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为因疾病或者伤残而需要长期照顾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护理和医疗护理服务保障。
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承担老年人因长期医疗护理、医疗专护或者居家医疗护理照料产生的符合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部分费用。
同时,鼓励、引导保险公司开发、推广长期护理保险产品;鼓励居民投保长期护理保险。此外,具有北京市户籍且常住的低收入失能老年人,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居家养老护理补贴。
【志愿互助】
志愿者可优先享受居家服务
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北京市培育发展为老公益慈善组织,支持慈善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活动,鼓励、支持大学生和中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为老志愿服务。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和录取有志愿服务经历者。
建立为老志愿服务时间储蓄激励机制,志愿者进入老龄后优先、优惠享受居家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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