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对基层工作中存在的社工问题研究

2012-04-18 09:00   司法部政府网 投搞 打印 收藏

0

社会工作的存在及其历史性意义非常重大。现实基层工作中,社工存在许多困难,针对这些困难,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给出了答案。

一、什么是社会工作

“社会工作”(social work)这一概念,起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首先在美国和德国被使用,以后逐渐扩展到其他国家。从最初的施舍、慈善行动发展而来的社会工作,一开始就带着鲜明的助人的特征。通说认为,现代意义的社会工作,是一种以助人为宗旨,运用专业知识、理论和方法,专门从事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社会服务性工作。社会工作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调整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发展十分重要,是现代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重要力量。社会工作与一定范围内社会问题的出现直接相关。当个人、家庭、社区遇到某种问题需要帮助时,社会工作就有了用武之地。社会工作者(简称“社工”)的职责是帮助那些在社会生活中遇到各种困难和问题的人,为其及时提供经济资助、法律援助、心理疏导、人文关怀等专业服务,化解各种社会问题。现代社会工作是长期以来实践经验积累的结果和产物,无论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还是社会工作的方法都是在解决社会问题的实践过程中形成与不断发展的。在发达国家和地区,社会工作无论作为教育领域的一个专业,还是作为一种社会职业,都已经制度化。

社会工作具有利他主义、助人自助、平等、尊重个人价值和权利、同理等专业价值观。平等地对待求助是社会工作者开展工作的基本价值观念。无条件尊重求助者,意味着求助对象无论处于什么地位,具有怎样的不良习气、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工作者都必须尊重他。社工的同理心能使他们更好地聆听求助者的倾诉,更加全面、充分地收集各种资料,更加深刻地理解求助者所面临的困难,这些能够保证他们对求助者的境遇能进行一个正确、客观的评估,最大程度地利用有限的资源去帮助那些急需帮助的人。而社会工作的核心价值观是“助人自助”,即社会工作以助人自助为目的,通过为服务对象配置资源,或通过开发服务对象的潜能,或通过恢复加强服务对象的社会功能,来提升服务对象的能力,促使服务对象自我发展。社会工作在专业关系的互动中自始至终贯彻案主自决原则,注重培养服务对象的独立性,增强服务对象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不是让服务对象养成对工作员的依赖性。然而,社会工作核心价值理念不仅包括“助人自助”,还应延伸至“自助助人”。也就是说,社会工作并不仅仅是帮助服务对象自助,社会工作更会促进服务对象在能够自助之余也去帮助其他人,以回馈社会。因而,社会工作者在鼓励服务对象自助的同时,还要把“助人自助”推至“自助助人”,鼓励、启发服务接受者去帮助别人,为社会作出贡献。

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决定了社会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巧。社会工作是一个友好、同感、尊重、真诚等情感劳动的过程。社会工作借鉴和融合社会学、心理学、人类学等学科的知识,从微观的个体层面、中观的社区层面以及宏观的社会政策层面进行介入,通过综合运用各种资源去协助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及社区完成他们的使命和任务,预防问题的产生,减轻各种问题带来的不幸,最终目标是要提升其社会适应能力,补救其不足、维持及促进其正常功能的发挥。个别化、有目的地表达情绪、有所控制的感情投入、接纳、不批评的态度、案主自决、保密是其工作的原则。社会工作专业需要同其他专业一起来面对与解决案主诸多的社会问题。尤其是当社会工作者遇到的情境十分紧迫与复杂,并要求不同专业的知识及不同专业的合作、努力时,对社会工作者来说,通常可取的做法就是,让其他相关专业与人员参与到决策过程中,与社会工作者一起组成一个专业团队,以此共同为案主提供最佳的服务。社会工作往往关注的主要不是问题本身,而是个体与群体社会功能的发挥,具有“整合取向”,能将不同的社会资源(包括各种助人专业在内)组织起来,使之更便于为人们使用,以发挥更大的社会支持网络的作用,促使人们的能力建设提升,由此恢复或增强人们的社会功能。

二、社会工作对做好新形势下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的重要意义

司法行政基层工作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有序的重要内容。在新形势下,引入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和方法,运用多学科知识和技巧,服务困难、边缘、弱势的群体,帮助其舒缓情绪,调节心理,改变观念,以一种平和的心态去面对和处理问题,缓冲社会矛盾、改善关系,从而减少冲突的发生,促进其自我功能的恢复及发展,促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对于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的更好开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引入社会工作的理念和方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助于保障社区矫正目标的达成。社区矫正是我国正在探索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是指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罪犯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适用于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刑满释放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于以往在我国社会中重刑主义思想、监管理念、社会排斥较为盛行,这使矫正对象在以往的社会生活中缺乏应有的社会关怀和社会沟通。社区矫正的任务是不仅要矫正他们的不良行为和心理,而且要促使他们融入社会,实现自我发展。社区矫正的具体实施过程,在很大程度上是矫正社会工作者价值观的展开过程。社会工作视角下的社区矫正工作是一个多方面的问题解决过程。从工作的对象来看,它主要是对娇正对象个人的治疗、辅导和福利提供,同时也包括对矫正对象家庭成员的辅导;从工作的层次来看,既有针对个人和家庭的微观介入,也有改善社区居民关系、消除社会排斥、营建良好的社区人文环境等方面的宏观工作内容。在个人层面,社会工作者运用“动机式晤谈法”、“认知一行为治疗法”、“危机介入法”等方法,为矫正对象提供认知、情感和行为方面的直接咨询与治疗;在个人与环境互动层面,社会工作者运用“系统理论”、“社会支持网络”等理论,改善、修复和重建矫正对象的社会生态系统,积极地为矫正对象整合资源,如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信息、申请社会救济等;在社区层面,社会工作者运用社区工作手法,宣传、招募、组建和培训志愿者队伍,鼓励社区居民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此外,社会工作者不断总结和反思实际工作,为社区矫正政策法规的修订和制度建设提供意见。社会工作能够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和科学性。例如,社会工作遵守个别化处置的原则,强调服务对象的差异性,主张根据服务对象的特点和问题的性质制订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案,这与社区矫正中的分类管理、分类矫治制度相呼应。因此,社会工作对于社区矫正的顺利开展有着重要意义。

其次,引入社会工作的理念和方法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可以克服以往人民调解工作中的不足。人民调解,又称诉讼外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照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协助双方当事人用理性、合作的态度,自愿、满意地达成和解协议的调解活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行各业发生了错综复杂的关系,人与人之间,人与组织之间,都极容易发生各种矛盾冲突。而这些纠纷发生了许多新变化,其主体由公民与公民转变为公民与经济组织、与基层政府管理部门;内容由婚姻、邻里、继承、赡养等简单涉及人身利益、财产权益方面的纠纷,发展为经济合同纠纷、干群关系纠纷、下岗待岗职工与企业的纠纷、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纠纷、拆迁征地纠纷等,涉及的标的不断增大、群体性纠纷逐步增多。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复杂程度、多样化程度上讲, 调解工作都必须努力适应新时期纠纷复杂化、多样化的需要。长期以来,我们的调解人员主要是以自己的人格力量、伦理道德、法律法规等苦口婆心地劝说,停留在无奈的说教和强迫性的要求上。只图迅速达成调解,直接提出调解方案,不能综合考虑各种问题,制定出来的调解方案不甚合理。不能提供调解以外的服务和帮助,很多纠纷当事人即使在调解之后,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帮助。控制场面的能力有限,保持中立的立场不明确。当事人一般情绪比较激动,调解员不能控制双方情绪激烈对立的场面,甚至会不自觉参与到对立中去,与被调解的一方发生冲突。调解工作只是针对调解事实的工作,而不针对人的工作,对人的工作做得不够,只起到消化案件的作用,并不能起到预防冲突的作用。以上调解工作的问题,既有调解人员工作态度的问题,更有调解技巧的问题。而社工在助人自助的价值理念下,说服的技巧和方式足以感染对方,并产生长远的影响;愿意提供调解以外的服务和帮助,使得很多纠纷当事人在调解之后,能够得到信息资源和实质性的帮助;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了解清楚,能综合考虑各种问题,制定出来合理且有水准的调解方案。熟悉社区资源, 对当事人心里能揣摩一二,因此,有能力在提供讯息方面给予到位的帮助, 能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帮助,预防问题死灰复燃;不只是针对调解事实的工作,还针对人的工作, 重视调整当事人的心态和思想,预防冲突。具有控制双方情绪激烈对立场面的能力,保持中立的立场。调解时能考虑人性化标准,工作合法又合情,能灵活处理,且坚持公正。调解具有自己的特殊性,目的不在普法和执法,在重视法的同时,应当更重视人情,更重视技巧。很多民事纠纷,当事人各说各理,说谎的现象非常普遍,事实真相并不明朗,连分清责任都不可能,所以通过人情来减少说谎,拉近距离,通过技巧来了解真相,促成谅解,达成协议,才是调解工作中实实在在要去完成的。社工参与调解工作,将社工技巧融入调解工作,是一项创新举措。因此,社工的参与和社工技巧的运用,可以克服以往调解工作中多数问题,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支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能防止矛盾纠纷的激化,把大量的民间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既方便了群众,维护了社会稳定,又维护了很多弱势人群的基本权利和利益,还大大节省了各执法机关的工作量,节省了大量的社会资源,提高了各执法部门的工作效率,对于人民调解工作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再次,引入社会工作的理念和方法参与帮教安置工作,对于创建社会和谐稳定、预防重新犯罪显得非常重要。帮教安置是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活动。安置帮教工作范围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对服刑、在教人员回归社会前的思想教育、就业技能培训。第二、向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接收单位介绍情况,移交有关档案、材料。第三、引导、扶持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第四、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落实重新违法犯罪的预防措施。由于现代社会发展变化的速度越来越快,犯罪经过较长时间的监禁和隔离,他们刑满释放后,从监狱回归到社会,会面临很多不适应的问题。比如社区刑满释放人员在监狱已经为自己的罪行接受了改造,付出了代价,如果得不到社会的重新接纳和认同,刑满释放人员就会仇视社会,敌视他人,重新走向犯罪道路,并为社会稳定埋下隐患。因此,关爱与帮助刑满释放人员就成为社会工作参与帮教安置工作很重要的内容之一。在现代社会,社会工作者对刑释人员提供的服务也称为更生保护。这是一项起源于美国费城、面向刑满释放等人员的社会福利措施,其内容主要有:(1)提供住宿场所。即为暂时不被家庭接纳或无家可归的刑释人员解决安身问题,同时在宿舍中提供监管与辅导服务,以帮助刑释人员顺利完成由监禁环境向开放社会的过渡。(2)提供就业、就学辅导。寻找工作或继续求学是刑释人员回归社会的重要途径与手段,社会工作机构与人员在这方面的服务包括对刑释人员进行工作技能培训,帮助联系介绍职业与联系就学学校等,同时还要通过辅导帮助其养成工作与学习的意识与习惯。(3)提供生活辅导和医疗保健转介服务。刑释人员中有相当部分人员具有不良的生活习惯,社会工作者的职责则包括为其提供生活辅导和医疗保健转介服务,以帮助其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4)提供物质援助。刑释人员往往缺乏生活工作的物质条件,为帮助其尽快建立起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社会工作者应挖掘与利用社会资源对其进行物质援助。社工的参与,是安置帮教“帮教社会化、就业市场化、管理信息化、工作职责规范化”的工作思路之一,是提高帮教工作质量的有效途径,能解决大多数刑释人员回归社会的问题,也是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重要措施之一。

最后,引入社会工作的理念和方法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可以拓展和延伸传统法律援助服务的单一职能,更充分地发挥法律援助的社会作用。法律援助制度是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某些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减、免费法律服务,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司法救助制度。法律援助的对象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自身缺乏解决问题走出困境的能力。他们需要社会提供援助,帮助解决所面对的复杂问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摆脱目前的生活困境。传统的法律援助工作仅仅限于解决求助者所面临的法律方面的问题,缺乏援助后的跟进服务,对求助者的很多问题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不能充分地满足他们的需要。一些困难群众所面对的问题是多方面的,法律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仅仅向他们提供法律援助只能使他们暂时摆脱困境,并不能使他们彻底解决问题。社会工作者所持有的价值理念使得他们在处理

问题上往往比单纯的法律工作者站得更高、看得更远。社会工作者的宗旨是“助人自助”,他们相信任何人都是有潜能的。他们不但重视问题本身的解决,更看重的是求助者自身潜能的发展。只有他们自身的潜能在社会工作者的帮助下被充分激发出来,拥有主动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和面对各种问题的能力他们才能彻底走出目前的困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法律援助的根本目的。法律援助利用社会工作者帮助他人走出心理阴影、恢复受帮助人的社会功能等特点,具体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而社会工作者的参与及介入都是从案主的具体情况入手,进行分析,试图找到最好的解决方法,起到协调和整合资源的作用。目前,在法律援助机构中聘入“社工”,使社工参与和介入协助调解工作、法律支援服务、支援刑事案主、心理疏导服务、做好转介服务、前期记录和后期回访服务。

三、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中社会工作的现状与困难

社会工作是一个用生命影响生命的过程,这种影响,远远超过了普通教育者的训诫和劝慰。社会工作者对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的及时参与与介入,通过运用其专业技能与方法,发挥其职业特色,从而增强机构以及受助者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切实解决了受助者的问题,从而推动了司法行政基层工作健康开展,使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例如,北京实施专群结合、专兼结合的“3+N”的工作模式。“3”即在街乡司法所建立司法助理员、抽调监狱劳教干警、社会工作者三支专业专职力量,“N”即若干名由社区工作者、社区居民和刑释解教人员家属等志愿者组成的群众兼职力量,共同全力做好新时期安置帮教工作。多渠道对刑释解教人员开展就业培训与安置工作,充分利用零就业劳动政策,70%通过社区公益性岗位实现托底就业,20%安置在过渡性就业基地,10%协助办理执照、实现自谋职业,使有就业愿望和能力的人员100%得到安置。上海市在安置帮教工作中引入社会化管理模式,由政府出资招募社会工作者购买其提供的服务。安帮社会工作者作为帮教社会化的主要工作队伍,运用社会方法、理念开展安置帮教工作。按照程序考核被录用的安帮社工具有较强的法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以及较丰富的司法实践和社会实践经验,有一定的组织和协调能力。通过与刑释人员当面接触,及时掌控帮教对象思想动态,对出现重新违法犯罪苗头的对象进行疏导。采取个案帮教和重点帮教相结合的方法,定期分析评估对象,提前落实措施。为帮教对象及家庭提供援助和支持,提升社会协调力。

深圳市从2007年开始,决心大力发展社工事业。2008年始,深圳市民政局以购买社工服务的方式,下派社联社工服务中心十二名司法社工到光明新区各个调解单位开展调解工作,给司法调解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

社会工作作为专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是在2002年。2002年8月,在上海市委政法委领导下开展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被誉为“观念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的工作。社区矫正领域的矫正工作由“民办非营利企业”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招聘工作人员进行,政府则通过购买“总站”的服务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服务。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开展矫正工作时,不是简单地停留在“管理”的思路上,而是超越了这一传统的工作思路,立足于促使矫正对象回归社会,以挖掘矫正对象的潜能、促进矫正对象的发展为基本理念,采用社会工作的价值观念和方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2002年11月,第一批从监狱干警、事业单位及社会招聘的61名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在华东理工大学社会工作系进行了为期40天的专业培训,春节之后,这批矫正社会工作者在上海市徐汇区等四个试点区正式上岗开始工作。2004年2月18日,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正式挂牌,共招聘了400多名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在全市各个社区开展矫正社会工作。目前,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已经在北京、浙江、江苏、广东等省市得到了推广。

深圳已在法律援助事业中引入了“社工”服务,将法律援助与社会工作有效结合的做法,进一步方便了困难群众,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2007年8月20日,深圳市政府常务委员会议原则通过了《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及七个配套文件,为社会工作在深圳的发展奠定了政策基础。在多方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合理借鉴了国外和香港地区的先进做法,2008年10月深圳市法律援助处引入社会工作者服务机制,开展社会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服务的试点工作。市福彩中心以每名社工6万元年薪的标准向社工团体购买服务,4名社会工作者被委派到市法律援助处开展工作之前,还接受了由香港聘请的社会工作督导每周1-2天为期一年的培训。同年10月20日起,具有法律、心理学、社会学教育背景的这4名社会工作者已正式上岗。这是深圳市创新用人机制的一项积极举措,开创了我国社会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先例。总体上来说,通过开展辅助性工作和提供延伸服务,社会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的新机制取得一定成效,截止到2009年10月,市法律援助处的法律咨询量达8805人次。其中受援人数达1803人,这些受援人当中有未成年人142人、妇女228人、残疾人131人、老年人32人,所占百分比分别为7.87%、12.64%、7.26%和1.77% 。这些咨询及受援人均由社工进行前期记录和案件跟踪。2009年,社工累计记录跟踪回访的咨询及受援人群数量多达16000人次。同时社工还为上述部分受援群众开展了专业的接访以及开案工作,为他们提供心理疏导以及情绪支持等个案辅导服务,引导和帮助他们更好的走出困境,从而实现社会工作助人自助的目标。截止到2009年10月,社工累计开展接访工作达240余人次,建立开启个案数目120余个,已结案52个;协助律师调解案件80宗,成功调解50宗;协助开展大型法律宣传活动5次。而且,由于社会工作者的工作,法律援助案件的调解率上升了近十个百分点。

虽然目前我国司法行政基层工作领域的社会工作社会成效是良好的,但也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和不足,存在着需要完善的地方,具体表现在:

第一、社会工作者职业化程度偏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目前,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系统中的社工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目前的情况看,司法行政系统招收社工,对专业要求未必严格,没有对社工专业的学生进行足够的倾斜。社工的特殊性除了要求有专业背景以外,还需要有大量的社会阅历、工作经验。就比如专职人民调解员面对的是大量的社会矛盾,社区矫正工作者面对的是触犯了刑罚的人员,做这些工作需要大量的社会阅历、工作经验。而像专职人民调解员和社区矫正领域的社工有的还需要较多的工作时间走访、调查,有的还需要有年龄上的优势,因为年龄较大的社工在家庭上已较为稳定,可以集中精力做好自己的工作,而且可以拉近距离,对解决问题有不可忽略的优势。全国闻名的上海“李琴调解工作室”相当一部分年龄在70岁以上,安徽、福建等省聘用的调解员也大多是年龄在60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因此,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系统所需要的社工,既要有专业化要求,又要身体健康、有经验、有能力,能更好地发挥特长。而目前的现状是社工职业化程度偏低,人员素质也参差不齐,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系统中社工的自身素质还不能完全符合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的需要。除了人员稀缺以外,缺乏专业知识,职业化程度偏低,是目前社会工作者的最大弊病。

第二、社工岗位配置不足,存在缺口。

在西方发达国家,专业社会工作者占总人口的比例一般都能达到2‰以上,如美国社会工作者占总人口2‰,加拿大、日本分别为2.2‰和5‰,而我国香港地区社会工作者也占总人口的1.8‰。和这些国家或地区比较起来,深圳市目前社工配置明显不足,存在一定缺口。据深圳市法律援助处的相关统计,目前整个深圳市共有政府法律援助机构7个,分别是深圳市法律援助处、福田区法律援助处、罗湖区法律援助处、南山区法律援助处、宝安区法律援助处、盐田区法律援助处以及龙岗区法律援助处;还有上述7个法律援助机构在各个社区、街道及站点等建立的工作站69个。在这些法律援助机构中只有市法律援助处4名社工和盐田区法律援助处1名社工,社工配备不足,无法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多样化、个性化服务需求。在实践中,社区矫正领域有时把社会工作者与志愿者混为一谈了,这就导致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身份与应有职责不相符合,仍然承担了大量本不属于他们的工作,而且存在着多头指挥的问题。按照现有的状况,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即不能归属于公务员系统也不能归属于事业单位系统,更不能归属于企业系统,这使社区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在社会工作实践中面临非常尴尬的处境,这不仅意味着他们不能归属于社会职业的主流系统,而且意味着这些职业系统所能得到的相应利益他们也不能享有。因此,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中社工岗位设置有待进一步发展及完善。

第三、社工制度缺乏激励与评估机制。

不可否认,社会工作具有极大的价值,是值得人们崇尚的工作。但除了工作的认同外,还需要建立相应的社会工作者激励制度。而在现实中,整体而言,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中的社会工作者在物质方面的收人相对较低,与社会工作发初期阶段社会对社会工作的认同度较低直接相关。此外,现有激励制度没有职业晋升制度,从而使社会工作者缺少晋升的动力,由此显现了社会工作者激励制度缺乏的问题。例如,许多试点地区确定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工资往往是一个,而这个整数不论高低,基本上是“一定几年不变”。这使社区矫正社会工的工资收人具有临时性的特点,从而直接影响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工作效果。

此外,可以通过对社会工作者已有的工作成效进行评价,进而促进他们工作的开展。但从目前的情况看,评估的做法和效果都不明显。就拿社区矫正社工而言,一方面针对矫正社会工作者的评估也有所进行,但在更大的程度上,这种评估只是一种考核,因而难以达到评估应有的效果;另一方面,由于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职责定位不准确,且存在多头领导的现象,因而,在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评估过程中也存在着评估内容不到位、评估指标体系不完善、评估多头化的问题。

四、对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中社会工作的期望和建议

在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中,除了运用传统的管理和服务的方式外,还需借助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和专业方法,在帮助弱势群体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同时,帮助其恢复和提升自我价值以及社会功能等等,从而使弱势群体的问题能够得到真正有效、全面的解决。由此可见,在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中引进社会工作既是工作发展的需要,更也社会和时代发展的需要。它顺时顺势产生,也必将顺时顺势发展,从而在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目前,基层司法行政工作领域引进社会工作的作法还处在初级阶段,社会工作所需要的队伍保障、政策支持等方面存在种种局限性以及不彻底性。全面推进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中的社会工作,不仅需要实践探索,同时也需要理论创新。对于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还需要不断探索和进一步总结完善。

一要加快社会工作专门人才的引进和培养。社会工作是一种专业,为了培养具有社会工作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许多国家都在大学里设立了社会工作学院或社会工作系,培养社会工作的学士、硕士和博士。一些国家还设立了社会工作教学委员会,以规范社会工作专业课程的设置,推进社会工作教学的发展。我国于1988年下半年开始初建社会工作专业,目前,社会工作属于社会学学科下的一个分支学科。司法行政基层工作部门应该与有关培训机构合作,加快社会工作者专门人才的培养,同时注重加大这方面高素质专业人才的培训和引进,从而不断提高此领域的社会工作水平,开拓工作的新局面。例如,采取专题报告会、现场交流会、聘请专家举办讲座等多种形式,举办社工培训班,进一步提高此领域社工人才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加快了专业人才向社工人才的工作转变。此外,培养社会工作者的方法之一,还有积极鼓励相关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者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从而获得证书,同时提高自己素质技能。

二要结合司法行政基层工作职能科学设置社工岗位。社会工作是一种专门的职业。我国社会工作起步较晚,至今尚未从原有的职业分类系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专门的职业,社会工作的专业服务主要在传统的职业框架中展开。目前我国有些地方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中设置了社会工作岗位设置,例如,山东把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帮教安置、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等五大项工作内容作为司法行政领域社工岗位,先后在局机关设立了社工培训、法律援助、148法律咨询、安置帮教等社工岗位,在15街镇司法所设立了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等社工岗位,在240个村居设立司法服务社工岗位,并对每个社工岗位相应制定了工作职责,建立健全考核、监督、奖惩机制,确保社工人才队伍人尽其责。但是总的来说,数量还是不足的。因此,要科学设置社工岗位相结合,由政府买单,配备专业社工人员,做到人尽其用、人尽其责,为构建当地的和谐社区发挥重要作用。

三要健立和健全激励和评估机制。要建立健全对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中社会工作人才的考核、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如建立合理的职称评价和晋升制度,坚持物质利益与精神价值双重激励原则,广泛开展多层次、多样化的社会工作人才评选表彰活动。在一项职业中体会到人生价值,这是现代社会最核心的择业观念,也应该成为社区矫正留住矫正社工的法宝。

四要加强社工理念的宣传。要在司法行政基层工作领域加大社工宣传力度,提升全社会对社会工作的认知度。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中社会工作开展的时间不长,专业社会工作者不多,力量比较薄弱,社会知晓度、认同度普遍较低,人们对社会工作还比较陌生。为此,普及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中社会工作任务繁重。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中社会工作的宣传力度,扩大其社会影响,提高社会认可度,形成有利于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中社会工作的舆论氛围。具体说,可以利用广播、电视、杂志、报纸、网络等媒体,深入宣传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中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重大意义,注意发现宣传优秀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中社会工作者典型事迹,使人们逐步了解他们感人事迹和道德情操,不断认识、理解、尊重、接纳社会工作者,进一步推进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中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宏观谋划和具体部署,其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设宏大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任务。党的十七大,把“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到了重要议事日程。因而,建设一支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作为一种新兴的职业,社会工作在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中的发展前景无疑是十分广阔的。


  • 微博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