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关键是要适当放权

2012-03-25 09:00   半岛都市报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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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部分地方政府正在积极尝试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模式,政府购买服务是一种新型的政府公共服务方式,其中的关键是要“放权”,应交由服务接受方和第三方评价。

继去年全省首个引进社工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介入政府的社区矫正和信访工作后,3月22日,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举行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特约调解员聘请暨法律服务进社区签字仪式,当场聘请8名特约调解员,并购买两家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法律服务。(3月23日《南方日报》)

一个成熟的社会,不能一切都靠政府,也不能一切都让政府来包办。现在,基层政府面对的信访案例越来越趋向于多元化、复杂化,对基层政府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的创新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政府购买服务是一种新型的政府公共服务方式,其中的关键是要“放权”,减少审批事项,将具体的管理和服务职能转移给市场和社会组织,实现政府职能从“划船”转向“掌舵”,“管理”变为“服务”,“限制”变为“发展”。

社会综合改革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协同共治。凡是应由社会实施、可以由社区实施、社会能服务好的事项,都交由社会,变“万能政府”为“有限政府”,进一步赋权于社会。政府通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与社会工作机构建立伙伴合作关系,可以最大限度地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和谐。同时,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也打破了资源限制,可以为更多的人群提供公共服务,让更多的人分享改革和发展成果,实现社会公平。

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在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上做出了积极的尝试,也初步尝到了“甜头”,但认识还普遍不足。从实践来看,大多数政府部门在购买服务上还存在决策主观随意、操作不够透明、事后绩效评估缺乏等问题,相关制度亟待完善。一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确定要有规范的决策程序,以防少数行政官员拍板,把政府购买服务做成劳命伤财的形象工程。二是要让购买过程透明化,提高购买服务行为的科学性、合理性。三是建立多方绩效评价机制,政府购买服务绩效如何,既不能由政府部门官员说了算,更不能由实施主体自己说了算,而应由服务接受方和第三方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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