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政府购买社工服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2)

2019-01-04 09:50   郑州市民政局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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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健全郑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机制,规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行为,郑州市民政局联合郑州市财政局出台了《郑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郑民文〔2019〕1号),以下简称《办法》。对郑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资金管理的原则、预算内容、绩效评估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意见。

《郑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原文

郑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机制,规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河南省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豫民〔2013〕3号)和《郑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郑民文〔2016〕67号)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政府利用财政资金,采取市场化、契约化方式,面向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第三条 办法所称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资金(以下简称购买服务资金)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可作为政府购买服务主体的事业单位和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的群团组织机关(以下简称购买主体)用于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购买服务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算管理科学精细。合理编制服务资金预算,提高服务资金预算的科学性、完整性;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完善资金分配方法,提高预算支出的均衡性;注重绩效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管理信息公开透明。加强购买服务资金管理的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公开相关政策、资金预算和执行等信息,实现资金使用管理的公开透明、讲求绩效。

(三)资金管理规范安全。规范购买服务资金管理程序,健全监督机制,确保资金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预算编制。完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成本核算机制,对服务区域人群需求调查和分析评估确定服务项目后,购买主体应依据项目的服务区域、服务人群和服务对象数量,合理预估政府购买服务所需经费规模和标准。

第六条 项目经费预算主要包括薪酬待遇、督导培训经费、服务活动经费、项目管理经费等内容,具体为:

(一)薪酬待遇。用于支付项目执行工作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社会保险等,不低于项目经费的70%。

(二)督导培训经费。用于聘请具有社会工作专业督导能力的人员对项目的规范实施开展专业督导,支付项目工作人员参加各类培训所需费用,以及志愿者培训费用等,提升项目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以及项目志愿者的服务能力,约占项目经费的3%-4%。

(三)服务活动经费。在项目服务中开展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一般包括场租费、交通费、宣传费、活动材料费等,约占项目经费的10%-15%。

(四)项目管理经费。包括项目招投标服务费、税费、行政、财务、项目评估等费用,纳入机构统一管理使用,约占项目经费的10%-15%。

以上经费组成的具体比例,由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第七条 薪酬待遇。社会工作者的薪酬待遇按照郑州市统计局最新发布的社会工作行业在岗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总额执行。社会工作者的薪酬待遇由用人单位根据职业水平等级、学历、资历、业绩、岗位等因素,参照上述标准合理确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社会工作职级体系及相配套的薪酬体系,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建立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资金保障机制。加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力度,购买主体应把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社会工作服务事项依法纳入购买服务,购买服务所需经费编入年度财政预算。继续发挥福利彩票公益金推动社会工作发展的积极作用。鼓励各部门通过提供免费场地、给予场地租金补贴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开展;鼓励社会资金通过公益创投、慈善捐赠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服务发展。

第九条 合同签订。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服务期限、服务内容、配备人员要求、项目金额及拨款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及其它。购买主体与承接服务主体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签订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会同项目其他相关方签署多方合同。

第十条 资金拨付。购买主体应根据合同约定的经费拨付时间及方式,及时拨付经费,确保项目顺利运作。购买经费结合中期、末期评估结果分3次拨付。原则上,购买服务合同生效后拨付首期服务经费,拨付比例不低于项目总经费的40%,中期评估合格后拨付第2期服务经费,末期评估合格后拨付剩余服务经费。

第十一条 绩效评估。施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绩效评估制度,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绩效评估机制,在项目中期和末期各开展1次评估,将评估结果与后续政府购买服务挂钩,对评估优秀者,购买主体在选择后续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时,可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其优先资格;经中期或末期评估发现问题的,责令承接服务主体提出整改方案并限期整改;中期或末期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按合同约定不拨付后续经费,追回剩余购买服务资金并取消一定时期内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资格,情节严重者,依法依约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二条 资金结余。项目末期评估对本年度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若年度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结余,项目末期经费按项目实际发生金额拨付,结余资金不再转入下一年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购买主体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督,按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要求,对专业服务过程、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四条 承接主体应该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估和审计监督,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资金。对违法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加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根据本地社会工作实际发展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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