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政府购买社工服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2019-01-04 09:50   郑州市民政局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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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健全郑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机制,规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行为,郑州市民政局联合郑州市财政局出台了《郑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郑民文〔2019〕1号),以下简称《办法》。对郑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资金管理的原则、预算内容、绩效评估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健全郑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机制,规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河南省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豫民〔2013〕3号)和《郑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郑民文〔2016〕67号)的相关要求,郑州市民政局联合郑州市财政局出台了《郑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郑民文〔2019〕1号),以下简称《办法》。对郑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资金管理的原则、预算内容、绩效评估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意见。

一、明确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资金管理的原则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资金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算管理科学精细。合理编制服务资金预算,提高服务资金预算的科学性、完整性;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完善资金分配方法,提高预算支出的均衡性;注重绩效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管理信息公开透明。加强购买服务资金管理的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公开相关政策、资金预算和执行等信息,实现资金使用管理的公开透明、讲求绩效。

(三)资金管理规范安全。规范购买服务资金管理程序,健全监督机制,确保资金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二、《办法》指出我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经费预算具体内容

项目经费预算主要包括薪酬待遇、督导培训经费、服务活动经费、项目管理经费等内容,具体为:

(一)薪酬待遇。用于支付项目执行工作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社会保险等,不低于项目经费的70%。

(二)督导培训经费。用于聘请具有社会工作专业督导能力的人员对项目的规范实施开展专业督导,支付项目工作人员参加各类培训所需费用,以及志愿者培训费用等,提升项目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以及项目志愿者的服务能力,约占项目经费的3%-4%。

(三)服务活动经费。在项目服务中开展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一般包括场租费、交通费、宣传费、活动材料费等,约占项目经费的10%-15%。

(四)项目管理经费。包括项目招投标服务费、税费、行政、财务、项目评估等费用,纳入机构统一管理使用,约占项目经费的10%-15%。

以上经费组成的具体比例,由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三、《办法》指出我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签订具体要求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服务期限、服务内容、配备人员要求、项目金额及拨款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及其它。购买主体与承接服务主体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签订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会同项目其他相关方签署多方合同。

四、《办法》提出我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资金拨付具体要求

购买主体应根据合同约定的经费拨付时间及方式,及时拨付经费,确保项目顺利运作。购买经费结合中期、末期评估结果分3次拨付。原则上,购买服务合同生效后拨付首期服务经费,拨付比例不低于项目总经费的40%,中期评估合格后拨付第2期服务经费,末期评估合格后拨付剩余服务经费。

五、《办法》提出我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绩效评估具体要求

应施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绩效评估制度,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绩效评估机制,在项目中期和末期各开展1次评估,将评估结果与后续政府购买服务挂钩,对评估优秀者,购买主体在选择后续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时,可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其优先资格;经中期或末期评估发现问题的,责令承接服务主体提出整改方案并限期整改;中期或末期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按合同约定不拨付后续经费,追回剩余购买服务资金并取消一定时期内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资格,情节严重者,依法依约追究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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