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出台加强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8-06-15 09:00   浙江省民政厅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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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宁波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强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意见》从人员配置、基本职责、教育管理、薪酬保障、组织领导等十个方面对当前和今后该市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提出了发展要求,着力激发专职社区工作者实干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提升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整体水平。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强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坚持问题导向,把握针对性、可操作性、前瞻性等三个原则,从人员配置、基本职责、教育管理、薪酬保障、组织领导等十个方面对当前和今后该市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提出了发展要求,着力激发专职社区工作者实干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提升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整体水平。

在人员配置方面,《意见》明确专职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社区服务中心)等专职从事社区党建、社区服务管理工作,纳入专职管理的就业年龄段的全日制工作人员,属于社会工作者职业范畴。按社区实际管辖户数每250户配备1名的标准配置,由各区县(市)实行总量调控,街道(镇乡)归口管理和统筹使用,职能部门加强业务指导。

在职责任务方面,《意见》明确专职社区工作者主要承担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意见,依法开展自治活动,组织开展社区协商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依法协助政府和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和公共安全等事务,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等六项基本职责。

在规范职业准入和劳动用工方面,《意见》强调要采取以区县(市)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依法选任等方式配备新进专职社区工作者,完善专职社区工作者劳动合同管理,健全以群众满意度为重点的群众评议与组织评议、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同时,建立专职社区工作者退出机制,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者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管理制度行为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在教育培训方面,《意见》提出要将专职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培训纳入人才培养规划,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实施社会工作督导人才培养计划,强化社会工作专业技能教育,力争到2020年,70%以上的专职社区工作者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大力实施市、县两级社区工作领军人才计划,建立健全领军人才数据库和社区治理师资库,争取到2020年,形成一支500人左右的社区工作领军队伍。

在提升服务水平方面,《意见》要求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全面推行“全能社工”和“一门受理、后台协同办理”运行模式。深化包片联户制度,建立“345社区服务群众工作制度”(包片内的居民家庭基本情况清、重点管理服务对象清、重点工作依靠对象清等“三个清”;居民有意见时要及时回访、居民有急难事时要及时相帮、邻里有纠纷时要及时化解、包片内有重大事件发生时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及时上报等“四及时”;新迁入居民必访、有重大变故居民家庭必访、特殊困难居民家庭必访、下岗失业人员必访、归正人员必访等“五必访”),严格落实AB岗、错时上下班、节假日值班等工作制度,方便居民群众“找得到人、办得了事”。

在薪酬保障方面,《意见》规定了专职社区工作者的薪酬由基础工资和绩效奖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工资占70%,按照“三岗十八级”对应的岗位等级确定,绩效奖金占30%。建立薪酬动态调整和正常增长机制,确保社区正职、副职和其他人员年平均收入水平分别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全部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6倍、1.3倍、1.1倍。规范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企业职工标准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从2018年起,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调整为12%。严格落实带薪年休假、免费体检、高温津贴等待遇。

《意见》还提出要拓宽专职社区工作者的职业发展通道。各区县(市)在招录(招聘)街道(镇乡)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市直单位在招聘与基层关系密切的事业编制人员时,应拿出一定名额面向优秀专职社区工作者招录。注重从连续任社区正职满五年、表现优秀且在就业年龄段的社区党组织书记中招录(招聘)街道(镇乡)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每个区县(市)3年内招录(招聘)数量为所辖社区数的5%左右对连续任职满三届(含)以上的社区党组织书记,经考核优秀的,在岗期间薪酬参照街道(镇乡)相应事业人员收入水平。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专职社区工作者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探索建立特殊荣誉专项奖励机制。(根据浙江省民政厅信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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