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力开展社会工作专业培训
建立不同层次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基地。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机构、社会工作机构积极申报民政部或自治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基地。各地可依托本地高校、党校、行政学院、科研机构、社会工作机构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基地。根据《新疆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2011-2020年)》,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制定全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计划,重点对城乡基层居(村)民自治组织、社区服务组织、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基层社会服务部门中直接从事社会服务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对涉及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相关事业单位的干部及下派基层锻炼的干部培训时,要将社会工作理论列为重要内容。各级党政干部培训机构在开办培训班时,要将社会工作知识列入培训内容。到2020年,基本完成对主管社会治理和社会服务的有关部门或与社会工作相关的地厅级和县处级领导干部社会工作知识轮训。加快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本土化进程,加大少数民族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培训力度。组织编译适合新疆区情的社会工作专业书籍、社会工作员考试教材及实务手册,培养一批会双语、懂理论、实务水平高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四、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和专业人才使用
(一)落实专业岗位开发设置政策
根据自治区社会工作领域事业单位工作实际,结合自治区事业单位改革总体要求,研究制定自治区社会工作领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细则。老年人、残疾人福利和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收养服务机构、妇女儿童援助机构、困难职工帮扶机构、婚姻家庭服务机构、青少年服务机构、社会救助服务和管理机构、优抚安置服务保障机构等以社会工作服务为主的事业单位,要将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作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支持企业设立社会工作岗位,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职工开展专业服务。开展军休安置社会服务工作,为军队离退休干部、革命伤残军人、退伍转业军人搭建服务平台,提供专业服务。
(二)以基层为重点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要注重配备和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提高社会服务专业水平,促进社会服务业发展。在少数民族聚居和信教群众较多的社区,可根据需要配备政治立场坚定、熟悉民族和宗教事务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街道(乡镇)、社区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街道(乡镇)至少配备1名、社区至少配备2-3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三)加大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使用力度
注重培养选拔政治素质好、熟悉社会服务与管理的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进入基层相关部门和党政班子担任领导职务。各级党政机关招录社会服务相关职位公务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具有街道(乡镇)和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经历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参加“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到基层服务1年以上或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在各类社会组织工作1年以上的,均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五、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评价和激励工作
(一)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人才评价制度
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研究制定新疆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评价办法,建立健全新疆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考试、岗位设置、薪酬待遇等配套制度,壮大我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将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范围,建立健全自治区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动态评价机制。
(二)做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保障工作
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保障机制,切实提高基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待遇水平。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聘用后执行相应的薪酬待遇。在事业单位工作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有关规定执行;在城乡社区和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工作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合理确定薪酬水平。重视解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社会保障问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事宜。
(三)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激励机制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纳入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和自治区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表彰奖励范围,落实自治区“社会工作人才突出贡献奖”奖励项目,对业绩突出、群众认可的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予以奖励。在职人员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所在单位应给予适当奖励。
六、培育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一)加大培育扶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力度
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和简化登记程序,鼓励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创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采取政府资助、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供办公场所等方式扶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在自治区建立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各县(市、区)至少建立1家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实现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设全覆盖。
(二)加强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理事会、监事会等各项规章制度,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健康发展和良性竞争。加强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将年检工作与日常监督、信用建设、执法检查相结合,惩处违法行为。加强社会服务机构行业性组织建设,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评估体系,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权益保护、能力提升、研讨交流等服务。加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保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政治方向。
七、加强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领导
(一)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党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机构编制部门主要做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涉及的机构编制相关工作;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做好岗位设置及配套措施的实施与保障,出台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政策措施和标准体系,明确相关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薪酬保障机制等;教育、公安、司法、卫生、人口计生、信访、扶贫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要密切配合,大力加强本系统、本领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社会管理任务较重的部门,应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管理。自治区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纳入地方和有关部门领导班子考核指标,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队伍联动服务机制
推进“社工+志愿者”模式,构建“社工引领志愿者,志愿者协助社工”的互动格局,组织志愿者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带领和安排下,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各地、各部门应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专业优势,引导各地志愿者组织设置一定数量的社会工作岗位,通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引领,规范志愿者招募注册与管理,提升志愿者服务水平,拓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范围,增强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效果。
(三)加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投入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由政府负担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财政投入。大力拓宽社会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社会工作服务领域。落实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政策和办法,加大政府对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服务的购买力度,引入竞争机制,促进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做大做强,吸引和壮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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