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民政厅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通知,启动首届“河北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河北慈善奖”是经省委、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我省公益慈善领域最高奖项,由省民政厅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主办单位,每五年评选表彰一次。
据了解,首届“河北慈善奖”评选表彰重点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评选对象为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在我省公益慈善活动特别是疫情防控、脱贫攻坚、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助力乡村振兴、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等方面事迹突出、影响良好、感召力强的企业、团体、个人和项目。每名候选对象原则上只能参评一个具体奖项。已经获得“中华慈善奖”表彰的,不再参评首届“河北慈善奖”,但在表彰周期内作出新的重大贡献的除外。
首届“河北慈善奖”设“慈善楷模”“慈善项目”“慈善团体”“捐赠企业”“捐赠个人”5类奖项,表彰名额不超过40个。其中“慈善楷模”奖项,重点表彰在我省公益慈善领域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个人和志愿服务爱心团队;“慈善项目”奖项,重点表彰在我省公益慈善领域特别是在完善“五社联动”机制、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时间银行”等方面具有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的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社工服务项目及志愿服务项目;“慈善团队”奖项,重点表彰在我省公益慈善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组织健全、管理规范、公开透明,具有典型示范作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等;“捐赠企业”奖项,重点表彰向我省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省内外企业,主要依据企业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捐赠款物数额,参考企业参与慈善活动的年限和效果,依法经营、履行社会责任、员工参与慈善等情况;“捐赠个人”奖项,重点表彰向我省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省内外个人,主要依据个人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捐赠款物数额,参考个人参与慈善事业年限、社会效果、社会评价、慈善方式创新等情况。
为保证评选的公平、公正和公开,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组建由省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学术机构、新闻媒体和专家学者、热心慈善事业人士参加的“河北慈善奖”评委会。
有意参评“河北慈善奖”的企业、团体、个人和项目,可按通知要求向当地民政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及省慈善总会等推荐单位进行申报。经推荐单位初审、评委会办公室复审、评委会综合评审、社会公示等程序和环节,确定表彰名单并发文公布,适时举办表彰活动,颁发证书、奖牌或奖杯。
首届“河北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坚持“谁推荐、谁审核、谁负责”,切实维护表彰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变相收费。对借助评选表彰收取费用或者营利的,以及在评选表彰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
首届“河北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雄安新区党群工作部、公共服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慈善事业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表彰社会各界奉献爱心、回报社会的慈行善举,鼓励、带动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公益慈善事业,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开展首届“河北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在我省慈善活动特别是疫情防控、脱贫攻坚、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助力乡村振兴、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等方面事迹突出、影响良好、感召力强的企业、团体、个人和项目。每名候选对象原则上只能参评一个具体奖项的评选。
“河北慈善奖”评选表彰重点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已经获得“中华慈善奖”表彰的,不再参评首届“河北慈善奖”,但在表彰周期内作出新的重大贡献的除外。
二、奖项设置
“河北慈善奖”设置“慈善楷模”“慈善团体”“慈善项目”“捐赠企业”“捐赠个人”5类奖项。表彰名额不超过40个。
“慈善楷模”奖项,表彰在我省公益慈善领域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个人和志愿服务爱心团队。该奖项评选标准不以捐赠款物数量为主要依据,而以慈善行为和事迹持续性、社会影响、受表彰情况等因素为主。
“慈善团体”奖项,表彰在我省公益慈善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组织健全、管理规范、公开透明,有典型示范作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等。
“慈善项目”奖项,表彰在我省公益慈善领域特别是在“五社联动”机制、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时间银行”等方面具有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的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社工服务项目及志愿服务项目。其中慈善信托表彰名额1-2个。
“捐赠企业”奖项,表彰向我省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省内外企业,主要依据企业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捐赠款物数额,参考企业参与慈善活动的年限和效果,依法经营、履行社会责任、员工参与慈善等情况。
“捐赠个人”奖项,表彰向我省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省内外个人,主要依据个人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捐赠款物数额,参考个人参与慈善事业年限、社会效果、社会评价、慈善方式创新等情况。
三、评选机构
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建“河北慈善奖”评委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省直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学术机构、新闻媒体等单位代表、有关专家以及热心慈善事业的人士组成。如评委或评委所在组织、所参与项目为候选对象,应当回避。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具体承担评选活动的日常工作。
四、评选程序
(一)参评对象申报。有意参评“河北慈善奖”的企业、团体、个人和项目,由所在单位履行相关考察程序,并以适当形式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境外单位和个人除外),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公示无异议后,向相关推荐单位申报。
参评对象应按要求提交能够证明其对慈善事业发展所作贡献的文字和影音材料。参评材料应真实、准确、详细,涉及的捐赠金额应提供捐赠票据等证明。材料提交者应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推荐单位初审。各推荐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领域内“河北慈善奖”的动员申报、材料初审、遴选、征求意见以及向评委会推荐报送等工作。各推荐单位的推荐范围和名额如下:
1.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民政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彰奖励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及以下登记注册或在当地从事慈善活动参评对象的推荐工作。每个市推荐名额原则上不超过6个(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原则上不超过2个),每类奖项的具体名额不作限制(下同)。
2.省直有关部门、群团组织以及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各自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内参评对象的推荐工作。每个单位原则上不超过2个。
3.省属直接登记或无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组织(含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关于“慈善楷模”“慈善团体”“慈善项目”的推荐工作,由省慈善总会(联系电话:87019116)负责,推荐名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个。
4.驻冀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由省军区政治工作局统一推荐,总推荐名额原则上不超过5个。
各推荐单位在推荐前,应根据推荐对象的类别和情况,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所有推荐对象,均应征求公安部门意见。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应征求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及其负责人还应征求国资、审计等部门意见;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还应征求统战部门和工商联意见。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涉及外贸的,应征求海关意见;企业和个人为港澳台的,应征求港澳台事务部门意见;企业和个人为国外的,应征求外事部门意见。社会组织及其相关人员、项目应征求登记管理等单位意见。征求意见情况要详细填写在《关于推荐首届“河北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中,推荐对象征求意见的单位需逐一加盖公章。
(三)推荐单位报送。各推荐单位履行初审和公示等程序后,于2022年8月31日前,向评委会办公室提交相关函件表格、公示凭证、申报参评单位和个人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参评单位为法人登记证书和负责人身份证,参评个人为本人身份证)和相关佐证材料(能够证明其对慈善事业发展所作贡献的相关文字和影音材料)。上述所有材料电子版同时报送。相关函件表格包括:
1.《关于推荐首届“河北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附件1,须加盖公章)。
2.推荐对象的首届“河北慈善奖”慈善楷模、慈善团体、慈善项目、捐赠企业、捐赠个人申报表(附件2—附件6)。
3.推荐对象的《首届“河北慈善奖”推荐对象征求意见表》(附件7,相关征求意见的单位须逐一加盖公章)。
以上表格和文件均可在省民政厅官网下载。
(四)评委会办公室复审。评委会接受推荐单位报送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31日,逾期不再接受。评委会办公室收到推荐材料后,组织相关人员,依照评审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对材料不齐全、未按规定填写、未按要求征求意见的,特别是参评材料涉及捐赠金额与提供的捐赠票据等证明不符的,将申报材料退回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可在接受推荐截止日期前,补充完善相关申报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视为无效推荐。
评委会办公室完成材料审查核实后,向推荐单位反馈推荐名单。推荐单位对推荐名单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要事迹等内容。公示无异议后,推荐单位书面反馈评委会办公室,反馈内容主要包括公示结果、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五)评委会综合评审。评委会统筹考虑推荐对象在公益慈善领域的贡献程度、社会影响、慈善领域、地域分布和行业布局等因素,提出表彰入围名单,并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意见。
(六)确定表彰名单。评委会根据有关单位和部门意见形成拟表彰名单,报请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议通过后,经两厅官方网站及新闻媒体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社会公示。
五、表彰方式
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文公布表彰名单,择时举办表彰活动,颁发证书、奖牌或奖杯,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对获奖对象进行宣传。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河北慈善奖”是全省公益慈善领域最高奖项,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是贯彻落实《慈善法》、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河北慈善奖”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开展宣传和动员,积极发掘和推荐先进典型,扩大活动影响,吸引各方参与,提高推荐质量。
(二)严格评审程序。各推荐单位是推荐参评的第一责任人,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确保推荐程序规范、推荐材料真实。“河北慈善奖”评选表彰要严格做好材料审核、社会公示、征求意见等工作,确保推荐对象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导向性,经得起社会公众和历史的检验。
(三)坚持评选标准。评审工作要严格选拔标准和条件,认真进行审核把关。参评对象及“河北慈善奖”获得者,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有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或在慈善捐赠活动中有失信行为的,一经核实,取消其评选资格或已获奖项,收回其证书、奖牌和奖杯。
(四)严肃评选纪律。“河北慈善奖”评选坚持“谁推荐、谁审核、谁负责”,切实维护表彰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变相收费。对在评选推荐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联系人:白陶 牛婧哲0311-88615533(省民政厅) 张本军 0311-66908052(省人社厅)
邮箱: hbcs@hebmail.gov.cn
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翔翼路69号省民政厅,050070。
1.《关于推荐首届“河北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
2.首届“河北慈善奖”慈善楷模申报表
3.首届“河北慈善奖”慈善团体申报表
4.首届“河北慈善奖”慈善项目申报表
5.首届“河北慈善奖”捐赠企业申报表
6.首届“河北慈善奖”捐赠个人申报表
7.首届“河北慈善奖”推荐对象征求意见表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4月29日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