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参与纳入黑龙江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中

2021-05-28 09:18   中国社会工作杂志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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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黑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黑龙江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健全完善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低收入家庭认定、临时救助等4项基本社会救助制度和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9项专项救助制度,其中殡葬救助、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司法救助法律援助3项专项救助为新增内容,实现了“政策无盲区、救助无死角”。

近日,黑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黑龙江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健全完善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低收入家庭认定、临时救助等4项基本社会救助制度和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9项专项救助制度,其中殡葬救助、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司法救助法律援助3项专项救助为新增内容,实现了“政策无盲区、救助无死角”。

《实施意见》要求构建“三层五类”救助体系,即兜底保障“核心层”的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边缘救助“中间层”的低收入和支出型贫困群体,普惠帮扶“拓展层”的“急难型”贫困群体。同时明确,要强化工作集成、资源集聚、政策叠加,兜牢困难家庭子女职业教育、困难家庭残疾人员康复、生活受困人员急难救助、“三留守”人员关爱照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全面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对困难家庭出现的突发性、紧迫性生活困难,乡镇(街道)可以先行救助、后补手续,切实打通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的“快捷通道”。推动社会救助运行流程规范化、标准化,实现救助事项“掌上办”“网上办”“异地办”,多渠道提供社会救助信息网上查询服务。

《实施意见》强调,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统筹,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引导慈善组织加大社会救助支出,鼓励省内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设立慈善救助专项基金,严格将募集的善款物资用于慈善救助;引导社工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通过开发岗位、政策引导、提供场所、设立基层社工站等方式,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协会协助社会救助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建档访视、需求分析等事务。引导社工服务机构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派出社会工作者,逐年提高专业社会工作者配备比例;积极推进“物质+服务”救助,支持引导社工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社会爱心人士,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积极发挥志愿服务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传递关爱等方面作用。(通讯员翟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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