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政部、应急管理部、中国残联等14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据民政部儿童福利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赵泳介绍,《意见》明确的改革主要目标是:到2025年,全面完成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工作,儿童福利机构高质量发展态势不断巩固。“儿童福利机构资源配置更加优化,权责关系更加明晰,保障服务更加高效。省级和地市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全面实现优化提质,县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完成创新转型。”赵泳表示。
据了解,《意见》一方面要求将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儿童移交到地市级以上儿童福利机构和少部分基础条件相对较好的县级儿童福利机构中集中养育。另一方面,《意见》还要求这些承担集中养育儿童职能的机构,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着力推进儿童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社会工作一体化发展。
在收留抚养儿童方面,《意见》规定儿童移交时原则上采取“户随人走”的方式,将儿童户籍一并转移至承担集中养育职能的儿童福利机构,但也明确规定如果迁移户口可能使儿童合法权益受损的,也可以不迁移户口。《意见》还鼓励有条件的儿童机构,在内部建造家庭式居所,选择符合条件的夫妻进行家庭式养育,为机构内儿童提供家庭式的温暖和关怀。
本次出台的《意见》,对儿童福利机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火灾隐患排查整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演练等工作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儿童福利机构和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坚持‘两个至上’,树牢安全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坚持问题导向,扎实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提高消防安全防范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消防救援机构也将加强指导服务,将儿童福利机构纳入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加强有针对性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切实维护机构内儿童的生命健康安全。”应急管理部消防局一级指挥长司戈指出。
“在医疗保障方面,《意见》要求对于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儿,自进入机构之日起,就核实身份和基本医保参保状态,对于未参保的,可突破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限制,随参随缴,及时享受待遇,这就可以解决在过去被遗弃的病残孤儿在机构落户前,难以享受基本医保等问题。”赵泳表示。
除此之外,在康复保障方面,针对机构内残疾儿童多、康复需要迫切的情况,《意见》明确要求所有儿童福利机构都应当符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条件,这为机构今后的专业化发展明确了重要指标和方向。在教育权益保障方面,对于儿童福利机构内的儿童,《意见》明确要求教育部门就近就便安排在普惠性幼儿园或公办中小学就读。“推进儿童福利机构实现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能够为病残孤儿提供更优质的保障,更好防范化解儿童福利领域的重大风险,为健康儿童和轻度残疾儿童提供更优质的成长成才环境。”民政部儿童福利司副司长李婉丽指出。
《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有三处提到社会工作。
推进省级和地市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
省级和地市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要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着力推进儿童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社会工作一体化发展。
(一)做好接收抚养工作。省级和地市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要积极接收县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移交的儿童。儿童移交原则上采取“户随人走”的方式,将儿童户籍一并转移至省级或地市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对于存在户口迁移可能使儿童合法权益受损等情形的,也可以不迁移户口。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按照最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提高养育水平。鼓励有条件的机构,在内部建造家庭式居所,确定符合条件的夫妻进行家庭式养育。儿童福利机构要开展儿童抚养综合评估,对于符合送养条件的儿童,依法安排送养。
(二)提升医疗保障水平。各地医疗机构要为儿童福利机构内儿童就诊开通绿色通道。统筹发挥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综合保障的作用。对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儿自进入儿童福利机构之日起,及时核实身份和基本医保参保状态,未参保的可突破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限制,随参随缴,及时享受待遇。
(三)提高康复专业能力。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符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条件,对机构内病残儿童进行康复评估、制定康复方案并及时组织实施。对于符合条件的儿童,及时申请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保障。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其他专业康复机构、医疗机构合作,提升机构康复人员专业水平,提高儿童康复质量。
(四)强化教育权益保障。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将机构内具备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儿童信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备,教育部门要就近就便安排在普惠性幼儿园或公办中小学就读,切实保障适龄儿童都能平等接受中小学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对机构内依法设立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中依法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被认定为教师的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按规定纳入教育培训、职称评审、表彰奖励,并按规定享有相关待遇、津贴补贴等。
(五)优化实施儿童成年后安置政策。鼓励支持有劳动能力的儿童成年后实现就业,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开展就业帮扶。对符合参军要求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入伍。对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按规定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其中符合条件确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及时安排到相应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
(六)加强社会工作服务。儿童福利机构可以通过内设社会工作部门、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等方式,引入社会工作者依法依规参与养育、医疗、康复、教育和安置等服务。充分运用专业社会工作方法开展儿童需求评估、安置计划制定、心理辅导、社会融入、服务计划落实和儿童安置评估等工作,为儿童提供个性化、多样化服务。推动社会工作力量与志愿服务有机结合,积极稳妥引导社会工作机构或专业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
(七)积极推进创新发展。鼓励拓展服务范围,向儿童福利机构外残疾儿童、特别是向困难家庭残疾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以及其他有需求的儿童延伸康复等服务。鼓励共享优质资源,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儿童福利机构可以向其他儿童福利机构内长期监护儿童提供医疗、康复等服务。鼓励创新工作手段,探索利用人工智能、互联网开展远程教育、远程医疗等。
推进县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创新转型
县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要在做好儿童移交、档案移交、所代管的儿童财产移交等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前提下,着力推进创新转型。
(一)加快推进转型。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有效整合所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相关机构的人员、场所、职责等,将其转型设置为相对独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各地根据需要,合理确定本辖区承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职责的实体机构,确保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职责任务有人落实、有场所落实。
(二)切实履行职责。儿童福利机构转型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后,要依法做好符合民政部门临时监护情形的未成年人收留抚养工作,协调做好监护评估、个案会商、服务转介、精神关怀等帮扶救助工作,组织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宣讲。牵头开展区域内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散居孤儿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业务建设,指导开展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业务培训及儿童信息摸底排查、登记建档和动态更新等。
(三)提升服务能力。民政部门要为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优化岗位设置,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升专业水平和能力。充分发挥机构场所资源优势,通过政府委托、项目合作、重点推介、孵化扶持等多种形式,积极培育、引导和规范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为机构开展儿童养育、教育、走访、评估、心理辅导、家庭养育能力培训和社区照顾等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
为强化保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意见》还对如何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职责和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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