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积极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2014-03-03 15:43   湖北民政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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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近期省政府办公厅专门发出通知,印发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该意见就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机制、资金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湖北省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近期省政府办公厅专门发出通知,印发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该意见就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机制、资金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意见》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重要意义,正确把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总体方向,规范有序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不断创新和完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按照积极稳妥、注重绩效、改革创新、分级实施的基本原则,争取到2020年,全省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意见》指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且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要在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要建立公布目录、信息发布、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的购买机制。

《意见》强调,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严格监督管理,做好宣传引导,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最后,《意见》以附件的形式公布了2014年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有8类,即:教育类、就业类、社会保障类、医疗卫生类、文化类、体育类、残疾人服务类、农业类。其它事项(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有二类,即:技术性服务类、辅助性服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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