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高级社会工作师符合条件每人可申领8万元奖励

2022-08-15 09:35   厦门日报、厦门市民政局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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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厦门市民政局制定出台《厦门市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和高级社会工作师奖金发放办法》,《办法》明确,在厦就业符合一定条件且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不含公务员及参公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将获得每人8万元一次性奖励,这是记者昨日从厦门市民政局了解到的信息。目前,厦门有6人符合这一项奖金申领条件。

在厦就业符合一定条件且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不含公务员及参公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将获得每人8万元一次性奖励,这是记者昨日从厦门市民政局了解到的信息。目前,厦门有6人符合这一项奖金申领条件。根据市民政局制定出台的《厦门市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和高级社会工作师奖金发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高级社会工作师奖金申领人提出申领时,应处法定劳动年龄阶段且申领前五年在厦门市连续就业。《办法》实施时已符合条件的申领人,应在办法实施之日起的一年内提出申领;《办法》实施后符合条件的申领人,应在具备奖金领取条件之日起的一年内提出申领。

2015年以来,民政部先后选拔、认定了两批次、84人(每批42人)为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厦门有1人获选。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明确符合相关条件的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的奖金为10万元、高级社会工作师的奖金为8万元。两项奖励政策来源于不同阶段的决策部署,如满足条件的,可同时申领。随着人才激励保障机制不断健全完善,厦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持续壮大,目前全市已有8844人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其中助理社会工作师6444人、社会工作师2394人、高级社会工作师6人,占福建全省33%;每万人拥有持证社会工作者16.74人,位居全国前列。(记者 翁华鸿)

以下为《办法》全文:

厦门市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和高级社会工作师奖金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加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和支持力度,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优化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结构,根据《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厦委发〔2017〕1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发展社会工作 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1〕55号)精神以及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的相关部署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是指经民政部选拔、认定的全国社会工作领域层次较高且具有突出贡献的管理人才或服务人才。

高级社会工作师是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的高级级别,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合格并通过评审取得。

第三条  经我市推荐、被民政部认定为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的,可申领10万元奖金。

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满五年且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的(不含公务员及参公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可申领8万元奖金。

第四条  奖金申领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使命感,遵守社会工作职业道德;信用记录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无涉黑涉恶行为, 无刑事犯罪记录。

申领高级社会工作师奖金的,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领时处法定劳动年龄阶段且前五年在我市连续就业、实际工作地在我市、依法参加我市社会养老保险。

(二)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并在中国社会工作网上登记。

第五条  申领奖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厦门市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奖金申领表》或《厦门市高级社会工作师奖金申领表》。

(二)无犯罪记录证明。

(三)申领领军人才奖金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相关认定文件复印件;申领高级社会工作师奖金的,提供个人身份证、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以及在厦工作期间社会养老保险缴交记录。

第六条  申领程序:

(一)申请。申领人提交材料,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

(二)审核。市民政局社会工作主管处室采用材料审核、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核,确定拟发放对象名单,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三)公示。将奖金拟发放对象名单在市民政局门户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奖金发放对象即获奖人;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民政局社会工作主管处室进行核实确认。

第七条  奖金发放。奖金由市民政局在公示结束且无异议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发放至获奖人个人提供的本人银行账户。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时已符合条件的申领人应在办法实施之日起的一年内提出申领;办法实施后符合条件的申领人,应在具备奖金领取条件之日起的一年内提出申领,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  申领人申领奖金时存在欺诈行为的,一经查实,追缴奖金并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奖励所需经费列入市民政局部门预算,按实核拨,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原《厦门市获评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奖金发放办法》(厦民〔2017〕255号)同时废止,已按该办法获得奖金的,不得按新办法再次申领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奖金。

附件下载:厦民规﹝2022﹞5号附件.docx

1.厦门市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奖金申领表

2.厦门市高级社会工作师奖金申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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