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正式开展第四届寻找“最美社工”活动

2022-06-15 09:35   江苏省民政厅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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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在社会治理现代化、提升人民生活品质中的地位作用日益突出,为进一步展示社会工作者专业形象、弘扬社会工作精神、传播社会工作理念、发挥社会工作者作用,推动全省社会工作不断深入发展,江苏省民政厅将联合省社会工作协会等单位开展第四届寻找“最美社工”活动。

关于组织开展第四届江苏省寻找“最美社工”活动的通知

各设区市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社会工作在社会治理现代化、提升人民生活品质中的地位作用日益突出,为进一步展示社会工作者专业形象、弘扬社会工作精神、传播社会工作理念、发挥社会工作者作用,推动全省社会工作不断深入发展,省民政厅将联合省社会工作协会等单位开展第四届寻找“最美社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通过开展寻找“最美社工”活动,宣扬一批服务成效显著、社会影响广泛的优秀社会工作者代表,展示社会工作者的职业风采,营造全社会尊重、关爱社会工作者的浓厚氛围,激发社会正能量,为推动全省社会工作高质量发展,助推“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二、对象和标准

(一)范围

全省范围内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心理健康、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青少年事务、职工服务、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卫生健康、政法综治、应急处置、退役军人事务等领域直接提供社会服务的社会工作者,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乡村振兴等领域表现突出的社会工作者。

(二)标准

1. 政治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社会工作事业,群众认可度高,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模范遵守社会工作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

2. 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或取得社会工作、社会学、社会政策、民政管理、社区管理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在我省从事社会工作服务年限达5年及以上。

3. 坚持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理念,有较为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较强实务能力,能熟练运用社会工作方法,协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

4. 热爱社会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成绩显著,对社会工作有较大贡献,产生较好社会影响。

5. 积极宣传社会工作理念,主动参加各项社会活动,以自身行为感召社会,对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发展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三)名额

寻找“最美社工”50名。

三、寻找程序

(一)申报(2022年7月31日前)

申报途径包括:1. 民政系统申报。由社会工作者所在单位向当地民政部门推荐,各设区市民政局可择优向省民政厅推荐10名候选人;2. 省有关部门、单位推荐。卫生健康、司法矫正、禁毒戒毒、工会服务、青少年事务、婚姻家庭服务、残疾人服务等社会工作服务领域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群团组织可向省民政厅推荐3-5名候选人。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对申报人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在《第四届江苏省“最美社工”推荐表》(见附件1)上如实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申报人是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乡社区工作人员的,需征询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申报人是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需征询社会组织业务主管部门以及登记管理部门意见。经征询意见无异议的,向省民政厅推荐。

申报人可选择以上一种途径进行申报,不得重复申报。江苏省往届“最美社工”不再申报。

(二)初评(2022年8月31日前)

组织专家根据推荐材料进行初评,按1:2的比例,确定进入网络投票环节的候选人。

(三)投票(2022年9月30日前)

在“江苏民政”官方微信平台,组织开展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情况将换算为分值,占总分值的30%。

(四)专家评审(2022年10月31日前)

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分值占总分值的70%。

(五)征询意见、公示及终审(2022年11月)

根据投票及专家评审结果,取前50名在“江苏民政”官网进行公示,并向公安、信用管理等部门征询意见。省民政厅根据网络投票、专家评审、征询意见及公示结果,综合确定第四届江苏省“最美社工”名单。

(六)宣传推广

对第四届江苏省“最美社工”进行集中宣传展示,邀请主流媒体宣扬“最美社工”典型事迹。

四、其他事项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深入宣传动员,规范推荐程序,营造良好氛围。请于7月31日前将推荐材料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js_shgz@163.com;纸质材料一式一份,邮寄至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联系人:汪菊芬,联系电话:025-83590492,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277号709室(210003)。

附件:1. 第四届江苏省“最美社工”推荐表.docx

附件:2. 推荐人员名单汇总表.docx

 

 

江苏省民政厅   

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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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编:段冬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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