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九部门联合印发《河北省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实施方案》。河北农村敬老院将向留守老年人开放,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低收费照料服务。
到2020年,农村贫困留守老年人全部脱贫
力争到2020年,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和基本制度全面建立,关爱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关爱服务普遍开展,养老、孝老、敬老的乡村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农村贫困留守老年人全部脱贫。
农村留守老年人是指子女因外出工作、务工或经商等原因,全部离开县域范围外出半年以上,身边没有赡养人或赡养人没有赡养能力、留在农村生活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
全面排查,精准建档到人
方案要求,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对辖区内农村留守老年人进行全面排查,准确掌握数量规模、经济来源、家庭结构、健康状况、照料情况等基本信息,做到精准界定、精准排查、精准识别、精准建档到人。县、乡(镇)和村(居)建立详实完备的信息台账,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省市要掌握辖区留守老年人的数量规模、基本分布、主要特征等总体信息。
建立和完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
赡养义务人要这样做↓↓↓
方案提出,家庭是农村留守老年人赡养和关爱服务的责任主体。子女或其他赡养人要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确保老年人不愁吃穿,基本健康、安全住房有保障。子女或其他赡养人、扶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留守老年人,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支持家族成员和亲友对留守老年人给予生活照料和精神关爱,鼓励邻里乡亲为留守老年人提供关爱服务,避免让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单独居住生活。
子女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赡养义务的,在尊重老年人意愿的前提下,赡养义务人可与亲属或其他有能力的人签订委托照顾协议并妥善安排老年人生活,同时向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如实报告去向、联系方式等信息。
对患有严重疾病、已经丧失自理能力的老年人,家庭内部应协商至少留下1名子女在家照料。
对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村(居)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监督其履行;情节严重的,相关执法部门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村(居)委会要这样做↓↓↓
方案提出,村(居)民委员会要在县乡(镇)两级政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指导下,加强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
协助做好辖区内留守老年人基本信息摸查;定期探访留守老年人,及时了解其生活情况,在火灾高风险时段,组织人员入户开展消防关爱活动;将存在安全风险和生活困难的留守老年人作为重点帮扶对象,及时通知并督促其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予以照顾,同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将关爱服务纳入村规民约,增强村规民约对家庭赡养义务人的道德约束,发挥孝亲敬老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推动形成孝敬父母、尊重老人、互帮互助、邻里相亲的良好乡村社会风尚。
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在农村互助幸福院等留守老年人集中活动场所安装简易喷淋、独立式报警等装置。
充分发挥基层老年协会独特优势↓↓↓
基层老年协会是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中的重要力量。要进一步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其独特优势,探索将农村互助幸福院委托给老年协会管理、运行,重点开展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创新以老助老、结对帮扶、抱团养老的方式方法,组织会员之间采取“一帮一”、“多帮一”、“一帮多”等形式,广泛开展低龄健康老人扶助高龄、失能老人的互助关爱活动。
基层老年协会可以发挥老年人社会影响大、号召力强的优势,募集资金用于为老服务工作。鼓励市、县(市、区)将具备资质的老年协会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
社会力量这样开展关爱服务↓↓↓
方案提出,鼓励农村基层组织组建为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引导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与留守老年人结对帮扶,为留守老年人提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符合需要的志愿服务。
探索社会工作者参与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加大农村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支持农村基层组织、为老服务组织根据需要配备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通过向乡(镇)、村(居)延伸设立社会工作站点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及时为留守老年人提供关爱服务。支持社会组织为留守老年人提供关爱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统筹辖区为老服务资源,探索建立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清单制度,定期梳理并发布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项目内容和资源获取渠道,通过购买服务形式开展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鼓励农村经济合作社、农村电商组织等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关爱留守老年人。
建立和完善农村留守老年人定期探访和救助制度
落实留守老年人探访制度↓↓↓
方案提出,以县为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统筹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实施,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
村(居)民委员会要落实专人通过电话问候、上门访问等方式,及时了解或评估农村留守老年人生活情况、家庭赡养责任落实情况,将相关信息及时更新到留守老年人信息台账,并为留守老年人提供相应援助服务,切实防范留守生活安全风险。
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和医疗护理服务。对独居、失能、贫困、高龄等特殊困难留守老年人要随时跟踪掌握情况并及时实施关爱救助,发现留守老年人外出流浪乞讨、遭受非法侵害、发生危重病情、患有严重精神疾病、面临重大困境等情况时,要及时向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报告,紧急处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要求和分工实施关爱救助。
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加快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
以相邻乡镇(街道)为中心统筹规划,探索建立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到2020年覆盖90%以上乡镇。鼓励依托乡镇卫生院建设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支持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农村留守、失能老年人提供临时或短期托养照顾服务。
发挥农村敬老院服务保障作用↓↓↓
方案提出,发挥农村敬老院在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在满足农村特困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同时,向有需求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开放,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低收费照料服务。
提升农村互助幸福院质量↓↓↓
方案提出,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充分利用闲置的村集体土地、房屋、农家大院等场所,建设农村互助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加快对现有农村互助幸福院转型升级改造,为农村老年人特别是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就近便利的日间照料服务或开展互助式养老,全面提升农村养老服务水平。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