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台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6-12-23 09:33   民政部门户网站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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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动员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近日,江苏省民政厅出台了《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的实施意见》。

原题:江苏出台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动员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近日,江苏省民政厅出台了《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全面贯彻《民政部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江苏实际,明确了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重点范围、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实施意见》指出,到“十三五”期末,各级民政部门建立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政策体系,鼓励、引导、支持和监督社会力量高效有序参与日常减灾、紧急救援、过渡安置、灾后恢复重建、救灾捐赠工作,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协调联动、共同应对的全省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新格局,全面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

《实施意见》明确,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政府部门、灾区、社会力量等各方面的资源;完善政策支持体系,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支持措施、管理办法;加大对社会力量的培育管理力度;搭建综合服务平台,双向对接救灾地区需求和社会力量可供资源,促进供需匹配;加强指导监督评估,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开展工作。

《实施意见》强调,积极做好社会力量培育管理及储备工作:重点培育一批具有综合减灾宣传教育功能或具有较强灾害救援能力的社会组织;重点联系一批生产、销售救灾物资、点多面广的爱心工商企业;重点扶持一批队员身体素质较高、具有救灾意愿的志愿者队伍;重点掌握一批具有救灾能力的社会组织和企业的详细情况。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以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面临的问题和需求为导向,排除重点难点,定出时间节点,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同时,要主动为参与减灾救灾工作的社会力量提供服务,并大力宣传救灾专业能力强、发挥作用好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形成积极舆论导向,营造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良好氛围。(根据江苏省民政厅信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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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编:姜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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