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明晰社工专业岗位等级 公布薪酬指导价位

2016-01-05 10:14   佛山市民政局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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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佛山市民政局在市政府网公布《佛山市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及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激励保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意见》,我市拟将取得全国社工证及社工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纳入急需紧缺和重点人才引进范围,享受积分入户、子女积分入学、申请保障房等相关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意见》(佛发〔2012〕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国家、省、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佛山市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及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激励保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征询意见时间为2015年12月29日至2016年1月11日,共10个工作日,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方式书面反馈我局社工科,并请在提交意见时附上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卫国路5号,邮编:528000

电子邮箱:fs83335201@163.com

联系电话(传真):0757-83335201

佛山市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及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激励保障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有关要求,根据《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71号)、《广东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粤组通〔2014〕29号)和《广东省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粤人社发〔2010〕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障康复、优抚安置、社区建设、婚姻家庭、卫生服务、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司法矫治、犯罪预防、禁毒戒毒、人口计生、灾害应急处置、群众文化、老年人服务、青少年服务等领域直接提供社会服务或参与社会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城乡社区和农村基层组织、以及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

二、 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原则

(一)遵循科学合理、精简效能、按需设岗、竞聘上岗、分类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和薪酬待遇相对应的原则。

三、 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等级和名称

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员级四个等级(即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待国家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具体办法出台后另行规定;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社会工作师一级岗位、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社会工作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社会工作师一级岗位、助理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社会工作员,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四、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聘用及晋升条件

(一)竞聘者须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1.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履行社会工作专业守则;

2. 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水平,取得相应的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社会工作员除外),并按规定到民政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登记;

3. 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符合第(一)项条件的竞聘者按以下规定实行聘用及晋升:

1. 高级社会工作师:待国家明确该职称政策后另行确定。

2. 社会工作师:持有中级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考取证书后首次聘用为社会工作师三级岗位;有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但未考取中级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首次聘用时暂定为社会工作师三级岗位。原则上社会工作师区间内由低到高晋升聘用每级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

3. 助理社会工作师:持有初级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考取证书后首次聘用为助理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有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但未考取初级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首次聘用时暂定为助理社会工作师一级岗位;有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但未考取初级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暂定为助理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原则上助理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晋升聘用为助理社会工作师一级岗位的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毕业生转正定级按国家规定执行。

4. 社会工作员:未考取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现有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具备社会工作及社会工作相关专业本科、大专学历的,首次聘用时暂定为社会工作员岗位;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且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以及具有高中或中专学历,且在社会工作领域实际从事社会工作满5年,经过社会工作专业的系统培训合格的现有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定为社会工作员岗位。上级有关部门出台社会工作员评价办法后,以上级的评价办法为准。

五、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结构比例

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按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设置;城乡社区按照服务对象的一定比例设置社会工作岗位,每个城市社区至少设置3个、农村社区至少设置1个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专业社会工作机构以及应以社会工作方法为主提供服务的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岗位一般不低于机构岗位总量的35%,其他接受政府购买服务的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岗位设置的比例一般不低于机构岗位总量的25%。

六、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配备方式

(一)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应根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的设置原则和相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城乡社区组织和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配备社会工作人才。

(二)对事业单位现有工作人员,主要通过专业培训及参加考试获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方式成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三)设有社会工作岗位的事业单位、城乡社区组织,在招考、录用或招聘属社会工作岗位的工作人员时,应主要面向社会工作专业的毕业生和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专业人员。

(四)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通过提升转换和引进的方式,按要求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五)学校、医院、社区组织、残疾人服务机构等要根据实际需要,按照一定比例配备一定数量的社会工作者。配备社会工作者的方式可通过购买的方式由公益性社会组织派驻,派驻社会工作者不占用该单位的事业编制,或对现有员额内的在岗人员进行提升转换,动员其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获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六)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按相应机构性质进行人员的招录(聘用)、晋升;其余组织的社会工作岗位,由该组织按相关规定进行考核聘用。

七、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待遇

(一)在事业单位工作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薪酬指导价由市民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参照我市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的薪酬待遇水平制定并公布。佛山市2015年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薪酬指导价位见附表,以此作为确定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薪酬成本的参考。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薪酬指导价。

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内从事社会工作的专业人员薪酬与其他福利待遇实行专业技术资格与岗位挂钩、岗位与薪酬挂钩的分配收入制度。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根据社会工作者的职业水平等级、学历、资历、业绩与社会工作者进行薪酬协议,并依法依规签订协议合同,明确其薪酬收入。

(三)政府在与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合约中明确规定用于支付薪酬的资金,不得挪作它用。

八、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入户及住房保障待遇

将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人员和社会工作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纳入我市急需紧缺和重点人才引进范围,按照规定享受积分入户、子女积分入学、申请保障房等相关政策。

九、本指导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表:

佛山市2015年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

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薪酬指导价位表

QQ截图20160105100455

注:以上薪酬指导价含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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