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全国首批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示范项目名单的通知
中青办联发〔2015〕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民政局: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组织实施全国首批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示范项目的通知》(中青办联发〔2014〕9号)以来,各地共申报229个项目。经过资格审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组织报批等程序,团中央、民政部最终确定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的“驻专门学校社工综合服务项目”等101个项目为全国首批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示范项目。
这批示范项目立足服务青少年成长发展、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等重点领域,紧扣当地青少年的实际需求,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充分体现了社会工作专业理念,注重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具有突出的专业性;目标任务明确,实施管理规范,团队建设过硬,经费保障到位,具有很好的示范性;工作思路、方案设计有新意,体现运用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新理念、新方法解决本土化问题的实践探索,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各省级团委、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青联发〔2014〕1号),特别是按照2015年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重点工作推进会议关于加强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做好示范项目的组织实施、督导检查、保障支持、宣传推介等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 加强领导,争取支持。要以组织实施示范项目为契机,推动各级党委政府重视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争取多方面的政策支持、资金保障和工作配合。对符合条件的示范项目,在购买服务、公益创投、表彰激励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支持。
2.注重统筹,形成合力。要完善“三社联动”“两工协作”机制,搭建政社合作的渠道,整合多方资源参与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充分调动社区组织、社会组织、专业社工等力量,用好高校社会工作专业师资力量和志愿者资源,争取青年企业家协会会员、青联委员等的支持,为示范项目提供人员、理论、资金方面的支撑。
3. 强化督导,确保实效。要建立督导检查机制,通过定期自评、适时抽查等方式,加大对示范项目的检查和督导,对有需求的示范项目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确保项目按进度保质保量推进。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民政部社会工作司将组织专家对示范项目进行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项目资格。
4.用好经验,以点带面。要善于总结提炼示范项目的好经验、好做法,注重培育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服务机构。鼓励组织实施省级、地市级示范项目,丰富全国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项目库,带动各地建立健全覆盖重点群体、重点场所、重点环节的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服务体系。
请项目执行单位于2016年6月30日前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并由各省级团委收齐集中上报。
联系人:梅峰 滕素芬
电话:010-852121328521216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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