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会组织就业

2014-06-04 15:06   中国社会报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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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14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 号),明确规定“ 充分挖掘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潜力。

本报讯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14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 号),明确规定“ 充分挖掘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潜力,对到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手续,在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首次对社会组织吸纳大学生就业落户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还对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在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 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天使投资人等以多种形式向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设立重点面向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对支持创业早期企业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作为国务院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了做好此项工作,民政部多次向相关单位发文征求意见。民间组织管理局会同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多次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许多意见建议被国务院采纳和吸收。

下一步,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将按照国务院分工的要求,继续做好实施办法或细则的制定工作,努力贯彻好、落实好这项政策。(蔡波毅 和慧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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