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并从理顺政府与社会之间关系、优先发展四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制度等方面做出了制度安排。随着上述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组织的成长空间定会得到明显改善和放大,规模和数量将快速增长,但能否真正激发出社会组织的活力,还可能需要更多的强心剂或助推力。
先说说什么叫“活力”。1686年由著名的德国数学家莱布尼兹提出了“活力”概念,是“动能”的旧名,一个运动着的物体的活力或动能就是质量和速度平方(mv2)。后来的几百年中,活力成为一个代表多种内涵的学术用语,在汉语解释中,活力就是旺盛的生命力。英语表示为“vigor”,意为身体或精神上的力量或能量。从“旺盛的生命力”看,我们的社会组织确实患有典型的“活力不足症”,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注册难,社会组织的数量不够多。有时候,在部分放开的登记管理体制下,一个在实际中业已有效运作的社会组织,要想获得正名,想名正言顺地做事,有时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这就造成社会组织总量不够多元化、规模化,与发达国家存在巨大差距,规模活力不足。二是,在与复杂、微妙的政府间关系中,一些领域除了个别与政府有紧密关系的社会组织外,大多数真正依靠社会力量谋求自我发展的社会组织,面临着资金、人才、项目、治理能力等多方面的困境,持久发展的生命力面临危机,长期化活力不足。三是,“社会组织人”的活力不足,两个层面,一个是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在现有政策体制下,有小部分有本事、有关系的负责人,承接更多的的政府项目,表现出积极、开拓的正思维,富有活力,相反还有大部分社会组织的负责人,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整天为项目、资金、人才流失发愁,更多的是一种无奈和勉强运转,积极性和活力明显不足。另一个是,社会组织内部的年轻社工群体,在低收入、低社会地位的不利环境中,逼迫转行、离职,这是对社会组织活力最致命的一击。
相应地,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也应该保持三个典型特征:一是,社会组织数量和类型应该足够丰富、多元、多样,呈现“百花齐放”、“百家争艳”、“百舸争流”的状态。二是,政府或社会可以源源不断地提供资源,但每个社会组织能够通过科学规范的方案设计,公平、公正地拿到这些资源,让在某些服务项目中成功的社会组织进一步走向卓越,让失败的社会组织心服口服并改进能力而走向成功,存在一种向上努力的正牵引系统。三是,“社会组织人”(负责人和社工)要无怨无悔地、有尊严地、体面地、全身心地投入自己的工作,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和乐观向上的人生态度,这是社会组织保持活力的根本。
要想社会组织保持应有的活力,政社分开可能是基础,不一定是关键。为此,提出如下三点建议:一是构筑独立、自主的社会组织管理部门(社会组织管理局等),同时立法(社会组织法等),依法建构网络化、枢纽式的管理架构,布好社会组织的监控体系,然后实行“负面清单”,全面放开社会组织的进入门槛,但在运行中只要存在违法,依法清退出社会体系。二是,依法稳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财政经费制度,尽快建立健全企业、个人社会捐赠的税收优惠体系,开辟多元化的社会资源及其来源渠道,在此基础上,尽快探索一套相对成熟、稳定的社会资源配置机制和规则,让社会组织公平、合理、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增强发展后劲。三是,参照发达国家,尽快出台社会工作执照、证书、注册登记或专业职称等制度体系,快速改变专业社工“待遇差、认同低”的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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