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刚刚闭幕的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进一步提出,广东要创新社会治理机制,为改革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如何创新社会治理,激发社会活力,为社会“活血化瘀”,打造广东改革开放的“升级版”?在连日的来省“两会”上,与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们就此展开了热议。
省民政厅厅长刘洪近日在向省政协主席会议汇报时透露,广东计划用两年时间制定出台全国第一部综合性的社会组织地方法规。
大胆改革探索
粤社会组织数量全国最多
近几年来,广东的社会组织改革创新一直走在全国前列。
来自台盟广东省委的政协提案显示,近年来广东省社会组织发展迅速,全省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从2000年的不足8000个增加到2012年的35324个,年均增长率超过10%,2013年9月底增至42582个,较去年同期增长28.4%。广东已成为我国社会组织数量第一大省。
2012年7月,按照中央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战略部署,广东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进社会组织体制、行政审批制度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广东在全国率先降低社会组织登记门槛,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并推进社会组织“去行政化”。广东在社会建设领域的一系列大胆探索,在国内外备受瞩目。
“尽管从2000年以来,广东的社会组织改革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由于以往有的政府部门不想、不愿、不敢放手让社会组织参与,导致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空间还有局限。”刘洪说。
台盟广东省委的提案认为,加快社会组织建设和发展是深化社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责任、依法自治、发挥作用”。
省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协副会长邢益强在分组审议时说,有统计数据显示,80%社会纠纷发生在基层,许多不稳定因素也存在于基层。但是长时间以来,在政府、市场、社会这三大支柱中,社会组织没有发挥应有作用。“我党在革命战争年代的一大法宝就是把支部建在连上。如果基层不稳定,社会和国家很难稳定和和谐。要从建设幸福广东、和谐广东的高度,来加强基层治理。”
立法相对滞后
社会组织的外部监管乏力
在加快社会建设的大背景下,社会组织为何还遇到诸多“烦恼”?在今年省“两会”上,代表委员们进行了深入分析。
台盟广东省委在提案中分析,影响广东社会组织发展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立法滞后,影响社会组织规范化发展;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缺乏制度保障;社会组织规范化发展的外部监管乏力;社会组织内部自律机制不健全等。
“政府管的事情太多了,市场和社会能办的事还是要交给市场和社会去办。”省人大代表、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敬财在会上“吐槽”,政府审批许可太多,“比如办个幼儿园、开个书店,需要盖多少个公章大家可以去数数。”
近年来,广东一直在“压、减、并、转”行政审批事项,通过“向下放权”和“购买服务”两个手段加大向市场和社会简政放权。截至目前,广东已进行了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砍”掉了2300多项行政审批事项,并出台了省级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在列席省人代会的全国人大代表陈舒看来,创新社会管理有很多专业要求。例如,情绪不稳定的人有可能造成重大社会问题,需要对其进行专业的心理疏导,不是光有热情或有钱即可。因此,政府主要是做好三件事:协调、管理、监督,不要自己“赤膊上阵”,把专业的事留给专业的机构去办。
据记者了解,以广州为例,目前基层街道基本都成立了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对外购买服务,不少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其中,然而,有媒体报道曾指出,其中存在招投标不规范等现象。
陈舒认为,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需要有一个渐进的培育过程。对社会组织运作要建立覆盖全过程的透明监督机制,包括如何取得政府购买项目的资格等,让政府、捐赠人、社会各界等等都有监督权,把一切晒在阳光下,来解决不规范问题。比如,针对慈善组织,广州已经成立了社会监督委员会,为全国首创的慈善组织第三方监督机制,目前运作顺利。
推动减税扶持
立法明确社会组织税收优惠
“尽快立法,规范社会组织良性发展”“完善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加快推进社会组织评估,完善社会组织监管体制”……代表委员们纷纷为创新社会治理建言献策。
民盟广东省委的提案建议,省人大尽快制订出台《广东省社会组织条例》(下称《条例》),为规范和培育我省社会组织发展提供基本法律依据和原则性指导。该提案认为,《条例》应就以下内容进一步制定相关细则:明确主体及职能定位,厘清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职能边界,规范社会组织良性发展。比如,社会组织的机构、人事和财务应与国家行政企事业单位和协会会员分立,不得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协会会员合署办公,确保其主体独立、政社分离;又如,行业协会可按照行业分类及小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照经营区域、产业链环节、产品类型、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类型设立,从而突破一业一会的限制。同时,还要建立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目录的动态调整机制和监督机制。在政府转移职能过程中,明确与转移职能相关的行政经费必须相应向社会组织转移,建立健全“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配套财政制度和审计制度。
“近年来,广东率先推进社会改革,社会组织呈爆发式增长,税收优惠问题是制约社会组织活力的重要因素,关乎社会治理体制改革进程和成效。”省人大代表、广州海珠区江南中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职员赵广军反映,社会组织在实际运营中困难重重:目前没有形成统一、完善的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社会组织因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难以纳入免税范围,基层公益组织要获得税前扣除资格仍然比较困难,此外,对社会组织财务监管有待加强。
赵广军呼吁,政府要切实完善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他进一步“支招”:推动立法,建立统一的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法律体系;建立健全外部综合监管体系,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建议对公益类社会组织实施涉税专项财政补贴,并扩大享有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的范围,同时,还要实施社会组织财务信息公开披露机制,加强对社会组织财务的监管。
作为法律界专业人士,省人大代表、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海涛从专业角度提出了建议。他认为,应该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到全省公共服务均等化纲要落实,从而在源头化解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这既是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也是利用法制思维来解决社会问题的重要举措。
刘洪介绍,广东计划用两年时间制定出台全国第一部综合性的社会组织地方法规。目前,《广东省社会组织条例》已列入2014年人大立法规划,将对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登记管理、权益保障、监管体系等方面作出规定。
(原标题:广东拟出台首部社会组织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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