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开展2021年度第二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

2021-07-16 11:00   山东民政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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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8〕2号)、《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社工评〔2021〕1号)、《关于开展2021年度第二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的通知》(社工评〔2021〕3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我省2021年度第二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各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8〕2号)、《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社工评〔2021〕1号)、《关于开展2021年度第二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的通知》(社工评〔2021〕3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我省2021年度第二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评审范围

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颁发的2019年及2020年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符合《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8〕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且工作地或考试报名地为山东省的相关人员。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三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评审参评地。

二、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请在7月26日前(逾期不再受理)登录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申请平台(https://sswe.net.cn)进行注册,根据系统指引提交以下材料:

1.《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申请表》(见附件,需严格按照“填表说明”逐条填写)。

2. 近五年来的3个直接服务案例完整记录。

3. 近五年来不少于15个小时的完整督导记录。

4. 工作业绩和贡献佐证材料。

5. 申请人自愿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工作单位推荐。申请人将以上申请材料一并报所在工作单位审核。所在工作单位按照程序对申请材料和申请人履职情况进行严格审核,择优推荐并将申请人提交材料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所在工作单位出具公示情况及推荐意见,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或单位公章),并对材料审核和推荐意见的真实性负责。若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并非申请人提供直接服务的单位,则须提交两个单位的公示情况及推荐意见。

(三)初审和补交材料。经单位同意推荐的申请人应在7月31日前登录申请系统查询审核结果。申请材料不合格的申请人应根据审核反馈意见,在8月2日前登陆申请系统补齐材料。每位申请人只能提交一次补充材料,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应在8月6日前将纸质申请材料(本通知“个人申请”中所列材料)一式壹份,使用邮政EMS快递至山东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南新街1号;邮政编码:250012,收件人:徐旭,联系电话0531-82959260)。

(四)答辩考核。具体答辩安排将以短信或电话形式告知审核通过的申请人,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和要求参加答辩考核。答辩流程包括:

1.申请人自我陈述。申请人对本人的基本情况、工作业绩等进行陈述,并选择一个本人参与的典型服务案例或项目进行重点介绍。

2.专家提问。评审组专家根据申请材料和申请人的陈述,就申请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实际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发展潜力等方面提问。

(五)公示。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申请人可在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查询。

(六)证书发放。高级社会工作师证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制作,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相关证书由省民政厅安排发放。

三、其他相关事宜

(一)各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积极协调配合,向具备评审资格的人员转发此公告。

(二)申请人应在评审期间保持电话畅通,评审其他相关事宜将通过电话和短信通知。

(三)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的,一律予以撤销。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附件: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申请表.docx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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