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社会组织管理局开展社会组织收费监督检查

2016-12-06 11:33   中国社会组织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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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山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紧密结合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实际,不断强化监管措施,完善工作机制,认真实施了社会组织收费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了社会组织收费行为。

2016年,山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紧密结合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实际,不断强化监管措施,完善工作机制,认真实施了社会组织收费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了社会组织收费行为。

一、开展社会组织乱摊派专项检查整治

制定并下发《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组织乱摊派专项检查整治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以“规范社会组织收费行为,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质量”为目标的社会组织乱摊派专项检查,重点整治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强制企事业单位入会,向企事业单位派捐索捐、强拉赞助,强制企事业单位提供有偿服务和乱收费等问题,引导社会组织严格履行内部章程,建立和完善行业协会商会会费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二、会同省经信委等进行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

配合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和省经信委开展了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主要负责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集中整治。在集中整治活动中,采取了到基层实地检查、邀请具有代表性的社会组织座谈、下发调查摸底统计表等方式,对社会组织乱摊派等行为进行了重点检查,基本摸清了全省社会组织会乱摊派、乱收费行为的有关情况。

其后,与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民政部<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鲁财综〔2016〕48号)和《关于认真报送涉企收费清理情况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重点对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入会收取会费;强制参加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表彰等收取费用和行业协会商会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检查。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已于10月底结束,涉企收费清理工作还在持续推进。

三、将收费监督检查作为社会组织年度检查重点内容

2016年2月,发布了《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暨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换发工作的通知》(鲁民函〔2016〕25号),启动了山东省社会组织2015年度检查工作。年检过程中,将财务状况和资金来源使用情况纳入检查重点,主要检查社会组织是否存在未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独立核算情形;资金来源及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特别是有无抽逃注册资金(开办资金、原始基金)或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等违法情形;基金会公益事业支出和行政办公支出等是否符合规定比例等;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情况,以及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执行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情况。年检工作已于7月底结束,共有1701家全省性社会组织参加年检,年检率为92%。

四、将收费监督检查纳入社会组织等级评估重要指标

在山东省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中,设置“会费管理”和“廉政建设”三级指标,“会费管理”主要包括会费标准制定、会费收取管理和会费收据开具等要求,“廉政建设”主要针对社会组织是否存在乱发津贴、补贴或领导干部违规领取薪酬,违规报销费用,利用主管部门影响或行政资源不当牟利,违规开展营利性活动或违法收费,侵占、挪用、私分社团资产或挥霍浪费社团资产等行为进行评估,进而引导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进一步加强民主机制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运行机制,不断提高其自律性和依法自治能力。截至目前,我厅已完成两批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第一批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于2013年7月启动, 2014年4月结束,共有76家社会组织获得3A及以上评估等级。第二批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于2014年11月启动,2016年7月结束,共有93家社会组织获得3A及以上评估等级。

五、加大收费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先后制定出台了《山东省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管理办法》、《山东省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异地商会管理办法》等政策性文件,为加强规范管理提供制度保证。在此基础上,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队伍建设,细化社会组织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扩大社会监督,完善投诉、举报制度,探索与相关执法部门对社会组织联合执法新形势,积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立行政约谈制度,对存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组织及时予以约谈,要求其限期整改。2016年,全省登记管理机关共办理行政处罚案件2366件,取缔非法社会组织24个。

对群众举报或其他单位移送的社会组织违规收费案件进行严肃查处。2016年2月,对省物价局移送的两家社会组织不按章程规定超标收取会费的案件,进行调查。本着查处与引导、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实施约谈告诫,责令其整改并退回部分票据。

下一步,山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将继续严格落实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等级评估、专项检查、信息公开和行政约谈等制度,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社会组织依法实施管理,并落实《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约谈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民发〔2016〕39号)要求,扎实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不断强化对社会组织的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社会组织违规收费和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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