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聘专业社工参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

2016-02-23 11:17   法制日报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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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副院长王勇说,司法社工通过社会调查、心理疏导、庭审教育等一系列帮教工作,形成社会调查报告、心理测评报告等专业意见,为法院裁判特别是判处非监禁刑提供科学参考,为未成年罪犯判后个性化矫治提供客观依据,帮助他们重建价值观,回归社会,对提高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质效具有重要意义。

近日,一宗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黄某的家属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二庭法官莫君早打来电话,表示已经筹集3万元赔偿款,希望能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这个消息让担任未成年被告人黄某“合适成年人”的广州普爱社会工作服务社社工王梦怡很有成就感,因为正是她的心理辅导,才让黄某认识到自己的罪责,主动提出让父母家人赔偿被害人家属。

2009年8月3日晚,当时年仅17岁的黄某与廖某、黄某某等人在普宁市某村池塘边喝酒。23时许,因同伴与被害人焦某发生争执,黄某与同伴在村边马路上拦截并殴打焦某,导致焦某两天后因伤抢救无效死亡。2015年3月,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5年。黄某不服提出上诉。

此案二审时,王梦怡担任黄某的“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她了解到,黄某是家中唯一的男孩,备受长辈溺爱,平时与父母沟通不畅加上交友不慎,冲动之下酿成命案。具有二级心理咨询师资质的王梦怡有针对性地对黄某进行几次心理辅导后,黄某真诚认罪悔罪,并主动表示想请父母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意愿。

王梦怡与法官一起来到黄某的家乡普宁,对黄某的成长经历、家庭状况、犯罪原因等进行了详细的社会调查,形成3000余字的调查报告。在法官主持下的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中,王梦怡着重分析黄某犯罪的深层次原因,让家长认识到自身教育存在的严重缺陷,最终被告人父母当场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一定经济损失,为化解矛盾打下良好的基础。

广东高院审判监督庭庭长陈冰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广东是流动人口大省,未成年被告人中大部分为外地户籍人口。其法定代理人由于联系不便、路途遥远等原因,不能参与庭审和讯问,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难以充分保障,其在庭审和讯问中的供述不能作为证据采信,可能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

陈冰说,近年来,深圳、广州等地法院一直在积极探索聘请社工参与少年审判庭前庭后延伸工作,这些高素质的“代理家长”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高级法院的案件相对更加重大、疑难、复杂,需要更专业的社工参与。经过多方考察,广东高院与广州市首家“5A级社会组织”专业社工服务机构——普爱社会工作服务社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普爱服务社指派具有专业资质及法律知识、心理学知识和社会阅历,沟通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较强,年满25周岁,品行良好、热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司法社工,担任未成年被告人的合适成年人。

据介绍,司法社工主要职责除了上面提到的开展社会调查,作为合适成年人参与庭审和提审,保证未成年被告人行使诉讼权利,对未成年被告人开展心理疏导和测评外,还包括在庭审前后各阶段,针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制定帮教方案,建立帮教档案。

广东高院副院长王勇说,司法社工通过社会调查、心理疏导、庭审教育等一系列帮教工作,形成社会调查报告、心理测评报告等专业意见,为法院裁判特别是判处非监禁刑提供科学参考,为未成年罪犯判后个性化矫治提供客观依据,帮助他们重建价值观,回归社会,对提高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质效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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