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社工条例:机构收入不得在成员间分配

2015-10-30 10:21   新快报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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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的社会工作和政府购买等相关服务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广州市社会工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目前正在广州市法制办公开征求意见。据悉,这是国内首部社会工作服务领域的综合性地方法规。《条例》明确规定,社工机构收入不得在成员间分配。

原题:社工机构收入不得在成员间分配    

广州社会工作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广州的社会工作和政府购买等相关服务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广州市社会工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目前正在广州市法制办公开征求意见。据悉,这是国内首部社会工作服务领域的综合性地方法规。《条例》明确规定,社工机构收入不得在成员间分配。

目前广州已成为全国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服务项目和人才聚集最多的城市,社会工作服务走在了全国的前列。截至2014年底,全市每年政府购买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和专项服务项目170个,常年财政预算投入稳定在3.3亿元/年左右,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工机构已达267家,行业的各类社会工作服务从业人员达1万多人。

《条例》首次对社会工作者的业务范围进行了界定和明确,例如社会工作者可以面向个人提供任职辅导、心理减压等,面向家庭提供婚姻生活辅导、亲子关系协调等。

《条例》在社工权利中明确社工有获得相应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的权利,但也明确社工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同时在财务管理方面要求,社工机构的资产及收入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公益事业的发展,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社工机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可依据自身发展需要,提取不高于购买服务资金总额10%的项目管理费;接受社会捐助的,经捐助方同意,可提取不高于资助资金总额5%的项目管理费。

此外,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将法人登记信息、承接项目、收费标准、接受捐赠等事项定期向员工、服务对象和相关合作方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接受社会捐助、政府资助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的社工机构,应当每年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上一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和审计报告,接受相关各方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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