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管理办法试行

2015-07-03 09:25   浙江民政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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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引导社会组织提升社会服务能力和规范运作水平,推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工作,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浙江省民政厅印发了《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编制管理办法》,将从7月1日开始试行。

原题:浙江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编制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引导社会组织提升社会服务能力和规范运作水平,推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工作,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浙江省民政厅印发了《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编制管理办法》,将从7月1日开始试行。

《办法》坚持统一标准、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公开公正的原则,对目录编制和管理过程中社会组织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所需递交材料、目录编制程序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是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编制和管理工作的具体规则,对政府部门开展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工作的开展具有积极意义。

《办法》规定,浙江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将与社会组织的年检、评估、信用状况等挂钩。评估等级高、具有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或购买服务的经历且业绩良好、公信度高、声誉好的社会组织将在满足基本条件下优先被编入推荐性目录。此外,推荐性目录还将在5年的有效期内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由登记管理机关对目录进行复核,如有社会组织存在提供虚假信息、未得到年检合格结论、受到行政处罚、存在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等情况,将被从目录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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