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管理创新发展呼唤专业社会工作的配合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 2012-05-11 09:00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投搞 打印 收藏

0

对国家干部的合理分解是社会管理必要实施的阶段,因此建立一支专业的社会工作者队伍,监督发展有效率、效果的社会工作体制是当下刻不容缓的事情。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分工日益精细,许多新职业和专业,在劳动就业领域呈现出“百花齐放”的繁荣景象。

自从党的十三大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放在 “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以来,以“小政府、大社会”为目标,已经进行了6次政府体制改革。当初,改革的锋芒所向是针对“国家干部”的,而如今深化改革的方向之一“就是要对‘国家干部’进行合理分解”。

为什么要对“国家干部”进行“合理分解”呢?如果将当年“国家干部”所履行的职责和国际通行的现代意义上的“公务员”相比较,可以发现,许多职责其实已经不再由公务员来担当了,尤其是所谓的“业务员”(十三大报告中的提法,相对“政务员”而言):其一,他们不再参与立法,因为立法是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责;其二,他们不再承担调查研究的任务,因为政府机关自己做调查没有公信力,所以这方面的工作都委托第三方“智库”,即研究机构或大学去做;其三,他们也不做群众工作,只是在政府机关中按照既定的法律法规,依法行政,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而我们所谓的“群众工作”,就委托社会工作机构或社会工作者了。

要强调的是,实际上,在任何一个社会中,“群众工作”总是要有人去做的。因为各项有关民生的社会政策如何“一个不能少”地惠及每一个社会成员,就要由专门做“群众工作”的人员个别化、个性化地去一一具体落实。这个将社会福利待遇和社会政策安排落实到每一个公民及其家庭的“传输机制”就是社会工作,与之相关的职业群体或专业群体就是社会工作者。

20世纪80年代以来,社会福利改革成为国际社会的重要议题。通常的做法是,政府把所承担的公共服务“外包”给“社会企业”。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奥斯特洛姆在其公共管理理论中,就相应地提出了政府是公共服务的供应者(负有供给责任者),而非营利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则是公共服务的生产者(直接提供者)的区分。

换一个角度看问题:我们现在常把社会管理与人民群众的“幸福”联系在一起。但是,我们也要认识到:“幸福”是分层次的。“幸福”的第一层次是“满意”,包括人民群众对物质生活和一部分与物质相关的精神文化生活的“满意程度”。这是可以用“社会指标体系”的方法去测量的,所以在很大程度上也可以用行政手段进行管理。“幸福”的第二层次是“幸福感”。这种情绪和感受主要是心理层面的,其最大特点就是不确定性,很可能与物质需求完全脱离,更无法用行政手段进行管理。

利他主义也一样,如果完全出于自愿且符合行为人能力,这样的慈善行为会让施行者获得幸福的感受。但只要有一点勉强,就可能造成逆反心理。因此,在实践中,往往强调“非牺牲”原则,首先是要“有”,然后是要“愿”――所以就要“有钱出钱(社会捐赠),有力出力(志愿工作)。若用“一刀切”的行政手段来管理,其效果常常适得其反。

在情绪、感受等心理层面,最好用专业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和理论方法去科学地帮助有需要的人。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社会工作融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于“一炉”,建构了一门有效的应用社会科学学科和一个专业和职业,对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建立一支宏大的专业社会工作者队伍,发展一个有效率、讲效果的社会工作体制和机制,在当代中国,刻不容缓。


  • 微博推荐